皖淮南环(寿)罚告〔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4-10 10:13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皖淮南环(寿)罚告〔2024〕6号
李*乐:
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937
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孙苗乡王集村许四组**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0日对寿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内有1台国柴油铲车(编号:WP6G125E22,功率92K)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经现场核实,该铲车车主为:李*乐。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10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3月10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现场执法照片及检测采取照片证据;
4、铲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7、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李*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有关规定。
我局拟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其中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夏涛成               电  话:0554-4032038
地  址:寿县城投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32200


2024年4月10日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