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告〔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7-18 11:11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皖淮南环(寿)罚告〔2023〕7号
姚**:
公民身份证号:3424211974********1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市房产**处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对寿县人民医院在线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寿县人民医院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安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13日在对医院检测比对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在2023年3月17日仅采取了1组水样,但在2023年3月31日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中显示3组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22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5月25日、5月26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现场执法取证照片、视频证据;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为凭。
6.比对监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安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裁量表 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
我局拟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其中对你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夏涛成               电  话:0554-4032038
地  址:寿县城投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32200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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