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3〕30号

发布时间:2023-08-02 16:21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3〕30号
寿县大顺镇**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U4W1C
地址:寿县大顺镇**村
经营者:孙*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对寿县大顺镇**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17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5月17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现场执法照片证据;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5、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有关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同时,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我局拟对你养殖场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 伍仟壹佰玖拾元(51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养猪场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养猪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夏涛成               电  话:0554-4032038
地  址:寿县城投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32200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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