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寿)环罚〔2023〕42号

发布时间:2023-08-03 11:16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寿)环罚〔2023〕42号
姚**:
公民身份证号:342421197******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东大街********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对寿县人民医院在线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寿县人民医院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安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13日在对医院检测比对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在2023年3月17日仅采取了1组水样,但在2023年3月31日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中显示3组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22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5月25日、5月26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现场执法取证照片、视频证据;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为凭。
6.比对监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安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告〔2023〕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裁量表 12-4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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