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2023〕45号

发布时间:2023-08-14 16:18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寿)罚〔2023〕45号
寿县大顺镇**生猪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U4W1C
地址:寿县大顺镇**村
经营者:孙*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对寿县大顺镇**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17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5月17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现场执法照片证据;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5、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3〕30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同时,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 伍仟壹佰玖拾元(5190)
限你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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