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寿)环罚〔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04-27 08:48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寿)环罚〔2023〕14号
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68******************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涧********
法定代表人:代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对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4月6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2、 2023年4月6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现场执法取证照片证据;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同时,该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违法认定:第十八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七)在一个季度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有关规定。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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