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4-14 08:46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3〕4号
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涧*************
法定代表人:代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对寿县顺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4月6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2、 2023年4月6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现场执法取证照片证据;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同时,该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违法认定:第十八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七)在一个季度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有关规定。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夏涛成               电  话:0554-4032038
地  址:寿县城投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32200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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