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南(寿)环罚〔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4-27 08:44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寿)环罚〔2023〕15号
安徽荣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
法定代表人:李*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6日对安徽荣淮新型建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粉碎及下料仓等工序中易产生扬尘的输送带均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3月20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 2023年3月16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 现场执法照片证据;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寿)罚事告〔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同时,遵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年9月1日施行)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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