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2-09-02 11:13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陈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公示

2022年5月2日,我分局检查发现:“刘岗镇多村(街)联建产业基地项目(温氏养猪),长期排放污水至围墙外水塘、农田中,污染环境。”具体情况如下:
检查发现的“刘岗镇陈某某养猪场”全名刘岗镇多村(街)联建产业基地项目(温氏养猪),以下简称养猪场,是寿县刘镇政府扶贫项目,占地18.31亩,建有标准化猪舍,场区南侧建有底部铺设黑膜的养殖废水收集池,现场存栏生猪2600头。2022年5月2日经现场勘查,执法人员在该养猪场西南侧由西向东约有15米长外墙下有污水外渗,距离外渗口处向东约30米处有一污水外排口,外排污水及渗出的污水流入一口占地约15亩的水塘,该水塘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现场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其采样检测。
现场执法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询问,并要求其提供了相关材料:陈某某与寿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签订了《委托养猪合同》,并于次月开始进猪养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废水通过渗漏和排口排放南侧的塘内。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结合《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寿县环境生态分局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有关证据,判定陈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陈某某涉嫌违法行为移交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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