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前公示:安徽华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1000吨高分子改性新材料项目

发布时间:2022-09-28 09:54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华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高分子改性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2年9月28日

联系电话:0554-4993260

联系地址: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行政服务分中心环保窗口(232221)

项目名称:年产1000吨高分子改性新材料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华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安徽炎弈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新建塑料制品业项目,位于安徽淮南市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科学大道23号,租赁安徽迈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厂房,建筑面积22000㎡。购置双螺杆挤出机、投料站、混料机、喂料系统、水下造粒系统等生产设备及辅助和附属设施进行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年产1000吨高分子改性新材料。施工期主要是设备安装。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0.50%,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经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110-340422-04-05-219198)。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各类废水分类分质处理,设置雨污流向标志。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定期排放的冷却循环水,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和循环冷却水一并进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寿县炎刘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范建设雨水排放口,雨水进入雨水市政管网。厂区只能设置一个规范的污水排放口。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投料废气和挤出废气1)投料废气:拟在2台双螺杆挤出机熔融挤出处设置集气罩,集气罩四面设围挡至挤出处上方;有机废气收集后经管道引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串联处理达标后,尾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2)挤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串联处理达标后,尾气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活性炭吸附饱和后及时更换;集气罩、风机和排气筒按要求规范设置。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中的有关规定,消减施工期噪声的影响,保证施工场界噪声达标。运营期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是双螺杆挤出机(75型)、双螺杆挤出机、喂料系统、水下造粒系统、切粒机、混料机、投料站、破碎机、振动筛、脱水机、压缩空气系统、冷却水循环系统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环保低噪设备,采取墙体隔声处理、设备基础减振、使用吸音材料,完善合理设备操作规程、规范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 类区排放限值要求。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按照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要求运往指定地点。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禁止向附近河道水系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不合格品、包装袋、废过滤网废压缩油废润滑油和废活性炭等。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建筑面积5㎡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运营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和废压缩油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化纤废丝、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沉淀池沉淀、包装废料,设置建筑面积10㎡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包装袋、废过滤网、不合格品在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设置分类收集设施,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可能发生的土壤、地下水污染主要是在事故状态下,危废暂存间、机油暂存点等泄漏,大量危险固废和化学品下渗到地下造成污染。采取分区防控和防渗处理,机油暂存点、危废暂存间设置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暂存间、生产车间区域设置为一般防渗区地面进行硬化定期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监测,加强有无渗漏情况检查巡查,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

 6、风险防范管理措施。本项目使用的润滑油、压缩油为风险物质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风险为原料泄漏、火灾风险,定期进行检查,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7、项目运营前应办理排污许可。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相关要求落实到工程设计运行中。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