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2021年臭氧污染防控攻坚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 17:14信息来源: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大气办〔2021〕11号


关于印发《寿县2021年臭氧污染防控攻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寿县2021年臭氧污染防控攻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2021年5月31日   





寿县2021年臭氧污染防控攻坚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夏季臭氧污染影响,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淮南市2021年臭氧污染防控攻坚方案》等文件要求,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要求,以全面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推进臭氧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污染治理为着力点,通过强化排放监管、加快工程治理、加强监测分析、严格检查执法以及优化生产调控等措施,有效减少臭氧生成,持续提高优良天数比例,保障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主要目标
2021年底前,实现VOCs 排放总量较全县VOCs 排放量基数下降2.4%,企业综合治理水平明显提升,臭氧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县臭氧超标天数力争同比减少,优良天数力争同比增加,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
城市规划建成区及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包括北部园区)及其它涉VOCs排放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群。
(二)重点时段
2021年5-9月为臭氧高值时段,5、6、9月份高值集中时段,全时段对活性强、O3生成潜势大的涉VOCs污染源和NOx源进行重点治理,上午9时至下午17时为O3易出现污染时段,特别关注预测预报结果中O3浓度为155-180微克/立方米的时段,针对污染时段采取应急管控措施。
(三)重点源类与行业
重点源类:工业源、溶剂使用源、机动车源、燃料挥发源、燃煤源。
重点行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家具制造及其它涉煤行业。
(四)重点企业
涉及烯烃、OVOCs、芳香烃、卤代烃、烷烃等活性强的VOCs 排放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排放以下物种的企业(括号内为物种主要来源):
顺-2-丁烯(汽油挥发等)、间甲基苯甲醛(有机合成中间体等)、乙醇(清洗剂、溶剂的有机合成等)、丙烯(燃煤、化工等)、1,2-二氯乙烷(工业溶剂、粘合剂、燃煤源等)、丙醛(纺织品,油漆和家具制造业等)、乙烷(燃煤、汽车尾气、液化石油气等)、乙醛(纺织品,油漆和家具制造业等)、一氯甲烷(工业溶剂和粘合剂等)、丙烯醛(涂料、油漆、粘接剂和清洗剂等溶剂)、丙烷(生物质燃烧、燃煤、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甲基丙烯酸甲酯(化工、涂料、塑料、粘合剂制造等)、十二烷(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等)、1-戊烯(汽车尾气等)、丁二烯(化工等)和正丁烷(液化石油气等)和甲苯(涂料、油漆、粘接剂、清洗剂等溶剂、汽车尾气、油气挥发等)。
三、工作任务
(一)涉VOCs源专项整治
1.有机液体储罐治理专项行动
5月底前,完成储油库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工作,要精细排查储罐罐型、浮盘边缘密封、浮盘附件、呼吸阀等泄漏情况及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建立管理台账,达不到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的,要督促企业加快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
指导企业根据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储罐容积等,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储罐选型,重点关注中间罐区储罐。加强储罐密封管理,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层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高效密封方式。存储汽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优先选用“焊接式全接液式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
加强储罐日常运行维护。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储罐附件的开口(孔)应保持密闭;除内浮顶边缘通气孔外,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推动储罐呼吸阀、泡沫发生器、紧急泄压人孔等储罐附件改造升级。实施压力操作精细化控制,推动固定顶罐、内浮顶罐配备压力监测设备,罐内压力低于50%设计开启压力条件下,泄漏检测值不超过2000μmol/mol;低于75%设计开启压力条件下,呼吸阀、紧急泄压人孔等不应起跳。
提升储罐治理设施收集处理效率。废气处理装置要有冗余设置,充分考虑储罐或浮盘变形、储罐附件破损等异常排放情况。储罐排气经吸收、吸附、冷凝等工艺回收处理后,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应通过燃烧等方式进一步深度处理。鼓励企业对内浮顶罐排气进行收集处理。(县生态环境分局)
2.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治理专项行动
5月底前,组织完成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收集治理情况排查,重点排查汽油、石脑油等油品及甲醇、苯、甲苯等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收集、治理情况,建立管理台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
提升装卸栈台废气收集效率。5月底前,指导企业利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等便携式检测仪对装卸栈台收集系统密封点位开展一次全面检测,重点针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等,泄漏点排放油气浓度不应超过标准要求。对于装载汽油、石脑油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汽车罐车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安装自封式快速接头;铁路罐车推广使用气缸锁舌结构。
加强装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废气处理设施吸附剂应及时再生或更换,冷凝温度以及系统压力、气体流量、装载量等相关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开展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检测,装载作业排气经过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及其组合工艺回收处理后不能稳定达标的,应进一步深度处理。(县生态环境分局)
3.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治理专项行动
6月底前,对照标准督促相关企业完成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收集处理。
加大废水集输系统改造力度。通过采取密闭管道等措施替代地漏、沟、渠、井等敞开式集输方式,减少集水井、含油污水池数量;含油污水应密闭输送并设置水封,集水井或无移动部件的含油污水池应通过安装浮动盖板(浮盘)等方式减少废气排放。
推进废水处理系统加盖密闭。合成树脂行业废水处理设施(含装置区收集提升池)应全面加盖密闭收集;其他行业根据标准要求检测敞开液面VOCs浓度,确定是否采取密闭收集措施。池体密闭后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可采用U型管或密封膜现场检测方法排查池体内部负压情况,密封效果差的6月底前完成整治。
加强废水系统VOCs废气分类收集与治理。污水处理场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废气应单独收集治理,采用预处理+催化氧化、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低浓度VOCs废气收集后,可采用洗涤+吸附法、生物脱臭、焚烧法等实施脱臭处理,确保达标排放。污水均质罐、污油罐、浮渣罐及酸性水罐、氨水罐有机废气应收集处理。
加强循环水监测。企业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总有机碳(TOC)或可吹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6月底前应开展一次监测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
4.泄漏检测与修复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5-8月,组织对所有涉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企业开展检查和抽测,检查企业密封点全覆盖情况、检测频次、修复情况和电子台账记录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可使用红外成像仪等辅助手段进行筛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LDAR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密封点台账不全、台账记录缺失、LDAR信息系统数据录入不全面、仪器标定不符合规范的,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现象的,督促企业整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
规范企业LDAR工作。化工、煤化工、合成树脂、制药、油品存储等行业所有企业都应开展LDAR工作;其他行业企业中载有气态及受控范围内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开展LDAR工作。要将VOCs收集管道、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范围。企业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提高LDAR工作质量。鼓励大型化工企业以及化工园区成立检测团队,自行开展LDAR工作或对第三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鼓励企业提高泄漏判断标准;对在用泵、备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密封点增加检测频次;定期采用红外成像仪或使用加长杆对不可达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鼓励工业园区建立LDAR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监管。(县生态环境分局)
5.废气收集率提升专项行动
5月底前,组织企业开展废气收集系统自查,重点检查车间和设备密闭情况、局部收集设施设计风压、输送管道漏风情况等,并采用风速仪等设备开展现场抽测,指导督促企业科学设计VOCs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做到应收尽收、分质收集,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
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应采用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应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并安装废气收集设施,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风管相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应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
加快重点行业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应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工业涂装行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件构建(船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需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印刷、涂布工序实施密闭化改造。(县生态环境分局)
6.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组织开展有机废气排放旁路全面排查,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为重点,全面梳理有机废气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排环境的问题,建立有机废气旁路综合整治台账,5月底前完成排查,8月底前完成分类整治。要严厉打击以安全为由通过旁路直排、偷排,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等偷排,以及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等行为。
指导企业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督促企业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对旁路予以取缔,包括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建设有DCS系统的企业,应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DCS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1年。对蓄热燃烧装置(RTO)旁路,应增设治理设施缓冲罐,将非正常工况废气收集暂存后再进行处理。鼓励在旁路建设备用VOCs治理设施,防止废气直排。(县生态环境分局)
7.治理设施提质增效专项行动
5月底前,组织企业对VOCs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建立管理台账,对重点企业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进行抽测,指导督促企业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对于确定无法稳定达标的单一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治理设施,要督促企业升级改造到位;督促未按要求更换活性炭的企业及时更换,原则上6月底前,使用活性炭的企业应更换或脱附一次。
指导企业规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情况、VOCs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设施的企业应对活性炭质量严格把关,颗粒碳的丁烷工作容量应不小于8.5g/L、装填厚度不低于400mm,蜂窝炭的比表面积应不低于650m2/g(BET法)、装填厚度不低于400mm,活性炭纤维的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g(BET法)、纤维层厚度不低于200mm,并保存相关参数证明。采用催化燃烧设施的,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贵金属(铂、钯等)催化剂活性组分的含量应达到0.1%以上;金属氧化物(铜、铬、锰等)催化剂含量应达到5%以上。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设施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RTO燃烧温度应不低于72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应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县生态环境分局)
8.加油站油气治理专项行动
5-8月,组织开展一轮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查和抽测,对照标准要求,重点检查加油站的卸油、储油和加油各阶段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针对油枪气液比、密闭点位泄漏浓度、处理装置排放浓度等进行随机抽测。达不到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县经信局)
指导加油站全面建立油气回收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油气回收系统相关零部件检查、维护和相关指标抽测。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卸油口、油气回收口、人工量油口端盖、集液罐(如有)口、排放管上压力/真空阀(P/V阀,关闭状态时)、油气回收管线、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耦合阀门等部位不得有明显的油气泄漏,采用FID等便携式检测仪器检测时油气浓度应低于500μmol/mol。加油站现场不得有明显的汽油、油气跑冒滴漏现象。地下油罐应采用电子液位仪密闭量油,除必要的维修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未安装P/V阀的汽油排放管手动阀门应保持常闭,应急开启应及时报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及时进行维护,期间不得进行卸油操作。油气处理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关闭。卸油时应先连接好油气回收管线,卸油结束应先关闭相关阀门,防止地下油罐油气人为泄漏。(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5月至9月,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公众夜间加油;协调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加油站开展夜间加油优惠活动。在保障民生基础上,城市建成区内加油站每日8:00至16:00暂停卸油作业。(县经信局)
5月、6月、9月,每月组织开展一轮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合规加油站汽、柴油进行质量抽检,追溯不合格油品来源,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
9.强化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专项行动
加强企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督促重点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化工企业在检维修前应制定检维修期间VOCs管控方案,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检维修作业。企业检维修期间,可利用走航、网格化监测等方式加强监管,对重点企业检维修实施驻厂监管。
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应密闭操作,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在停工退料阶段,应密闭吹扫,最大化回收物料;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或带有恶臭和VOCs废气治理装置的污油罐、污水处理设施、酸性水罐等进行处理。在难以建立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排放废气。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全部处置完毕后,方可停运配套治理设施、气柜、火炬等。加强放空气体VOCs浓度监测,一般低于200μmol/mol或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减少设备拆解过程中VOCs排放。在停工检维修阶段,环保装置、气柜、火炬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在开机进料时,将置换出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进入中间储罐等装置并妥善处理。(县生态环境分局)
10.含VOCs产品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严格落实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按照“源头管控、溯源追责”的原则,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每月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开展抽检抽查,曝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及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含VOCs产品使用量大的国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承建单位要自行或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鼓励其他企业主动委托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抽检,确保使用达标产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配有产品标签,注明产品名称、使用领域、适用温湿度、调配方式以及不同调配方式下VOCs含量等信息。(县市场监管局)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5月底前,系统梳理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涂层剂(树脂)等涉VOCs原辅材料的重点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的产品名称、VOCs含量和使用量等,制定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和重点项目。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品后整理(涂层、印花、复合)、软体家具制造、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电子等重点领域要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结合源头替代参考目录(见附件1),重点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胶合等重点领域,推广VOCs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并纳入年度源头削减项目管理,实现“可替尽替、应代尽代”,源头削减年度完成项目占40%以上。持续推进含VOCs 产品源头替代工程,确保到2025 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溶剂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15%,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下降20%。(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11.餐饮油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结合安徽省餐饮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宣贯,进一步摸清餐饮企业底数,对全县所有餐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5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的政府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鼓励参照油烟浓度不高于1mg/m3,非甲烷总烃不高于10mg/m3的限值进行治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非经营性职工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的监督指导,督促定期清洗维护,鼓励采用第三方运维服务模式;全面取缔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油烟超标排放依法依规处罚。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餐饮油烟净化设备的油烟数值检测,推进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使用,纳入排污许可系统企业库的重点餐饮企业试点推广餐饮店油烟排放24小时在线监管。(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12.汽修行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5月至9月,对全县所有汽修行业组织至少开展一轮专项检查,对未在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的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督促限期整改。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相关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等密闭空间内,产生的VOCs 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支持鼓励以汽修行业为主的企业集群,加强优化整合力度,建立集中喷涂中心。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对临近居民住宅群众投诉频繁的企业集群依照城市空间布局,鼓励支持另行规划选址高标准建设。(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13.建筑装饰、道路维护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5月至9月,每日8:00至16:00停止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建筑墙体涂刷、楼顶防水材料铺设等户外涉VOCs作业。(县住建局、县重点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城管局)
(二)涉NOx源专项整治
1.机动车路检路查专项行动
5月至9月,充分利用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性监测,强化路检路查,严格筛查超标排放车辆,重点检查车辆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车用尿素使用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对排放检测不合格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覆盖所有重要物流通道,并建立超标排放重型柴油车“黑名单”,每月路检路查结果在县级媒体公示。(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2.机动车入户抽查专项行动
5月至9月,对重点用车单位和物流园、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区开展监督性检测,对排放超标车辆依法查处,对超标排放车辆的用车单位纳入黑名单监管。(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
3.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管控专项行动
5月、6月、9月,组织各开展一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联合执法行动,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加强超标排放行为查处力度,按照淮南市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相关规定,低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未安装牌照、未达到国三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重点局、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县交通局)
4.道路拥堵缓解专项行动
5月至9月,在早晚高峰时段,在城区拥堵路段增加警力,加密沿线道路巡查频次,改善重点区域周边道路通行情况,信号中心调控和机动警力处置相结合,加强道路通行疏导,减少因机动车怠速等候引起的排气污染。(县公安局)
5.企业在线监控监管专项行动
每日关注接入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涉NOx和VOCs重点工业企业排放数据,对出现超标和数据异常的,尽快核实处理;督促企业加强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结合管理需要,进一步扩大VOCs污染源在线监控范围。(县生态环境分局)
6.重点企业门禁系统建设专项行动
7月底前,对电力、建材、水泥等涉及大宗原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完成厂区安装视频监控和门禁系统,禁止不达标车辆通行。(县生态环境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臭氧污染防控放在突出位置,作为“十四五”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做好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精心组织各项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向专项行动倾斜,按要求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完善有机液体储罐、装卸、废气旁路等排查清单和管理台账,明确2021年重点治理任务并抓好落实。县大气办统筹调度,5月底前排查汇总涉VOCs企业综合治理清单(见附件2)和管理台账(见附件3)报送市大气办,12月底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县大气办自5 月1 日至9 月30 日将进行O3浓度调度,对夏季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月通报。
(二)加大政策支持
鼓励企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企业密闭化改造、VOCs治理工程、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积极申报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标杆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推进完善源头控制的激励机制。对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含稀释剂)或油墨10吨以下的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生产、销售和使用水性涂料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通过工艺分析等方式可以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不作为危废管理。全部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供原辅材料台账等证明材料,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豁免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
对12 月31 日前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治理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展示范项目推选,以先进促后进,引导推动低VOCs 替代、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升级改造、运维能力提升等技术创新。跟踪评估治理项目减排效果的同时,指导企业12 月15日前填报VOCs 治理示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并初审汇总后报市大气办。对示范项目,优先申报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三)严格执法监督
7月1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回头看”执法行动,加大VOCs排放监督执法力度。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做到无事不扰;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重点查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超标排放、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开展VOCs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通过软件篡改烟气风量、污染物浓度等重要参数的造假行为,将协助数据造假的自动监控设备供应商或运维商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通过“两微”、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曝光。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定期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开展VOCs治理监督执法专题培训;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的要求,加强基层VOCs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四)科学应急管控
5月底前,建立臭氧污染天气预报和信息会商制度,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在预测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立即组织气象与环保专家会商。探索根据当地气象观测所对应的天气形势进行分类,建立以天气形势为基础的组合情景库,分析污染物浓度随天气形势转变的变化规律,研判臭氧污染变化趋势,确定污染物传输主导风向、可能发生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5至9月份,针对包装印刷、防水建筑材料制造、工业涂装、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涂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及部分其他工业实施错时、错峰生产,相关行业应急管控标准附后(见附件6)。
(五)强化监测监控
2021年底前,新建一个VOCs组分站。优化配备便携式执法设备,增强执法能力。加强现有VOCs组分站的质量控制,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指导重点工业园区采取走航监测、激光雷达、设立微站等手段动态监控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 排放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园区,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 连续自动采样等VOCs 监测监控体系,识别特征污染物,不断提升溯源分析水平。
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应装尽装”的原则,在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2021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对废气治理设施单独计电并保存历史数据;安装治理设施中控系统,实时记录温度、压差等重要参数;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排污状况。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内VOCs无组织自动监控设施,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自动监控、DCS等历史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六)开展技术帮扶
结合攻坚方案的任务要求,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针对储罐治理、废气收集率提升、旁路综合整治、治理设施提质增效等专项行动,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明白纸和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治理。对治理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确保完成治理任务。加大培训力度,组织重点企业开展VOCs治理政策、标准、技术专题培训。
结合市级开展的“一行一策”、“一企一策”方案组织企业落实,部分企业治理要求附后(见附件5),同时组织其他有关企业,编制 “一企一策”方案,重点明确企业VOCs 综合治理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重点梳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VOCs 年排放量超过1 吨的企业,督促7月31 日前完成方案编制完善工作并报至市大气办备案。对列入省级涉VOCs重点企业(含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及年排放量超过10 吨的企业,6月1日前对方案进行评估完善,及时核实治理效果。
在梳理VOCs 治理突出问题基础上,涉VOCs 工业园区结合日常监测、产业结构、企业分布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技治污,积极引入“环保管家”“环境医院”等专业第三方,编制涵盖产业结构调整、监测监管、企业管理、污染治理等一揽子VOCs 综合整治方案,推进园区VOCs 治理工作入深向实。鼓励支持园区、企业集群,面向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对区域内吸附剂(如活性炭)年更换量较大的,推进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对区域企业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7月31日前,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包括北部园区)全部完成方案编制工作,报送至市大气办组织进行技术评估。
(七)实施全民行动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环保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形成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大格局。鼓励公众尽量选用产生油烟较少的食用油或烹饪方式,定期清洗油烟机;拒绝露天烧烤和证照不齐全的小餐饮、小烧烤,不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选择公共交通或步行、骑行等绿色出行方式,车辆维修时选择合规的汽修店;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房屋装修选用水性、低挥发性材料,避开高温时段施工。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对举报VOCs偷排漏排、治理设施不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技术支持、政策宣贯等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助推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客户、涂料(油墨)供应商等,加大源头替代科技攻关力度,针对工艺技术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生产成本问题、客户接受度等达成共识,合力推动行业源头替代,指导各地建设一批源头替代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附件:1.VOCs 含量小于10%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参考目录
2.2021年涉VOCs企业销号式综合治理清单
    3.2021年涉VOCs企业管理台账
    4.重点行业VOCs 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申报表
    5.部分涉VOCs重点企业治理要求清单
    6.淮南市2021年5至9月臭氧污染防治应急管控标准

附件1
VOCs 含量小于10%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参考目录
主要工艺 行业类别/
主导产品 子行业类别/工序 行业整体
替代比例
金属涂装 金属家具及配件制造 金属家具制造(C123) ≥90%
乐器制造(金属) 乐器制造(C242) ≥90%
金属工业品制造 金属工业品制造(C2432) ≥90%
运动、健身器材制造 专项运动器材及配件制造(C2442),健身器材制造(C2443) ≥90%
金属制品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C331,防腐级别C4及以上的除外),金属工具制造(C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C333),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C335),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金属制日用品制造(C338) ≥90%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C339) ≥90%
通用设备制造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C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C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C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C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C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C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C347) ≥90%
通用零部件制造(C348) ≥90%
专用设备制造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C351、C3512、C3513除外),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2) ≥80%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4),防治、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C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C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C358,包含眼睛制造C3587中的金属类),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C359) ≥90%
汽车整车制造 汽车整车制造(除罩光漆外)(C361),改装汽车制造(C363),低速汽车制造(C364),电车制造(C365) ≥90%
汽车零配件制造(塑料)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金属类) ≥80%
其他车辆制造 摩托车整车制造(C3751),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C376),助动车制造(C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C378) ≥90%
摩托车零配件制造 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72) ≥80%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金属)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C3823,金属类) ≥80%


主要工艺 行业类别/
主导产品 子行业类别/工序 行业整体
替代比例
金属涂装 家用器具制造(金属)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C385,金属类),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C386,金属类) ≥9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计算机制造(C391),通信设备制造(C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C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C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C395),职能消费设备制造(C396) ≥80%
仪器仪表制造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C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C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C403),光学仪器制造(C404),衡器制造(C405) ≥80%
伞的制造 其他日用杂品制造(C4119)中伞的制造 ≥80%
木质涂装 木质制品制造 木门窗制造(C2032),木楼梯制造(C2033),木地板制造(C2034),木质容器制造(C2035) ≥90%
竹制品制造 竹制品制造(C2041) ≥90%
木质家具制造 木质家具制造(C211)中的课桌椅 ≥100%
木质家具制造(C211)中的红木家具 ≥90%
木质家具制造(C211)中的其他家具 ≥80%
竹、藤家具制造 竹、藤家具制造(C212) ≥90%
笔的制造(铅笔) 笔的制造(C2412)中的铅笔 ≥80%
教具制造(木质) 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C2413) ≥100%
乐器制造(木质) 乐器制造(C242) ≥80%
玩具制造(木质) 玩具制造(C245)中的木质玩具制造、童车类制造 ≥100%
塑料件涂装 塑料家具制造 塑料家具制造(C214) ≥90%
笔的制造(塑料) 笔的制造(C2412,塑料类) ≥90%
乐器制造(塑料) 乐器制造(C242) ≥90%
头盔制造 运动防护用具制造(C2444)中的头盔制造 ≥90%
玩具制造(塑料) 玩具制造(C245)中塑料玩具制造 ≥100%
眼镜制造 眼镜制造(C3587,塑料类) ≥9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塑料)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塑料类) ≥80%
摩托车零配件制造(塑料) 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52,塑料类) ≥80%

附件2
2021年涉VOCs企业销号式综合治理清单
序号 企业
名称 所属
县区 行业类别 项目类别 项目
简介 年排放量(吨/年) 预计减排量(吨/年) 投资估算
(万元) 完成时间 评估类型 备注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计划
实施 建议
实施
1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注:1.项目类别一栏,对应填写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或其他。
    2.完成时间一栏,需要在相应年份一列填写月份,如6月。
3.评估类别一栏,根据企业完成方案技术评估情况,对应勾选“计划实施”或“建议实施”。

附件3
2021年涉VOCs企业管理台账
序号 区县 企业名称 行业类型 2020年绩效等级 排气筒风量(m3/h) VOCs排放的特征因子 涉VOCs主要产品
及原辅料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
及排放浓度值 废气处理设施
固废产生及去向 排污许可证
情况 LDAR开展
情况 排放执行标准及达标情况 在线建设情况 自行监测情况 存在
问题
产品名称 原料名称 有组织 无组织 名称 年使用量(t) 更换周期 处置去向 排污许可证编号 许可量(t/a) 实际排放
量(t/a) 动静密封点是否超过2000个 是否开展了LDAR工作 LDAR工作开展频次和最近一次时间 监测频次 落实及达标情况
名称
使用量 废气量 废气来源工序 现有处理工艺 排放浓度(mg/m3) 收集率(%) 去除率(%) 收集措施
1 XXX XXX 医药
制造类 C XXX 氯化氢、DMF、乙醇、吡啶、四氢呋喃、氯苯、乙酸 依达拉奉 乙酰乙酸乙酯 0 冷凝回流+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 XXX 90 90 房间隔离、密闭收集 活性炭 XXX 半年 安徽省XXX有限责任公司 XXX XXX XXX 是 是 每半年1次,上次为2021年4月开展 GB16297-1996达标 已建设、未验收 12 已落实,均达标
吡嘧司特钾 笨肼 0 80 XXX
唑来膦酸 咪唑 0 85 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注:1.上表中企业为示例,可参考样式填写,电子版表格另行发送;
    2.填写途中有任何技术问题可咨询市生态环境局 苏老师,电话:2674353。
附件4
重点行业VOCs 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申报表
单位名称
税号
申报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与申报项目关系
£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方服务单位
申报项目进展
£已完成  £正在开展  £尚未开展
申报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
示范项目简介

一、涉VOCs工艺/材料/产品/流程




二、项目简介(源头消减或无组织排放控制或末端治理或运维情况等)






三、项目实施周期和完成情况







现场照片















补充说明(如有,可附后)
1、相关资质报告、产品说明书等
2、整改前后废弃排放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市级环保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附件5
寿县涉VOCs重点企业治理要求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区域 治理要求
1 寿县瑶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寿县 1.对气体保护焊烟尘进行处理,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8-200规范设计建设处理设施;
2.按废气处理需求配备适宜的贵金属催化剂、换热器,建立脱附记录台账;
3.按《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2006规范要求新建喷漆房、烘干房及废气处理设施。

注:上述企业需按治理要求在5月底前制定治理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估后开展治理工作,原则上治理需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附件6
淮南市2021年5至9月臭氧污染防治应急管控标准
行业类型 行业分支 企业分类/管控要求 主要涉VOCs工序
(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分级为A级 绩效分级为
B级 绩效分级为
C级 绩效分级为D级 其他 因民生等原因豁免 绩效引领性企业 非绩效引领性企业 由于瞒报、漏报等原因未列入2020年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的企业
包装印刷 —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6、9月,每日9:00-16: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每日6:00-20: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调墨、供墨、润版、印刷、烘干、洗车、复合、涂布、覆膜、胶粘剂调配及其他使用胶粘剂的环节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6、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每日6:00-20: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沥青储罐卸料及储存过程、配料、改性及浸油涂布等工序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 —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6、9月,每日9:00-16: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每日6:00-20: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喷漆、流平、烘干及其他涉及涂料、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环节
工业涂装 —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6、9月,每日9:00-16: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每日6:00-20: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喷漆、流平、烘干及其他涉及涂料、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环节
家具制造 —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每日6:00-20: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调漆、施胶、涂装、烘干等工序
炼油与石油化工 —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不在5-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 5-9月,参照重污染应急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较正常生产水平压减50%的产能 —
农药制造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5、6、9月,参照重污染应急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5-9月,参照重污染应急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参照重污染应急红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
人造板制造 —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6、9月,每日9:00-16: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每日6:00-20: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胶合板干燥、施胶、热压;刨花板干燥、热压;纤维板干燥、热压等
涂料制造 —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6、9月,每日9:00-16: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每日6:00-20: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配料、预混、磨砂分散、调和、过滤、灌装、物料储存、装卸、转运等
橡胶制品制造 —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6、9月,每日9:00-16: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每日6:00-20: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炼胶、硫化、胶浆制备、刷胶浆、胶浆浸浆、喷涂、涂胶等
制鞋 — — — — —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6:00-20: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冷粘工艺胶粘剂、处理剂使用过程,硫化工艺开炼、密炼、硫化工序,注塑工艺喷脱模剂和注塑过程,模压工艺喷脱模剂和模压过程,印刷过程等
制药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5、6、9月,参照重污染应急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5-9月,参照重污染应急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较正常生产水平压减50%的产能 —
其他工业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 — — — 5-9月,涉VOCs排放的企业参照重污染应急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涉VOCs排放的企业参照重污染应急红色预警管控措施执行 —
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他工业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白天高温时段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6、9月,每日9:00-16: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5-9月,每日8:00-17: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 — 5-9月,每日6:00-20:00停止涉VOCs工序生产 —
注:1.生产全过程中使用高固份粉末涂料、水性漆、水性油墨的企业,使用RTO处理工艺的企业,承担疫情防控任务,以及其它因特殊原因需连续生产的企业凭相关证明报市大气办审批后,可予以豁免。
2.具体管控企业名单依据本表对照淮南市2020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3.由于企业新建等原因未参与2020年评级的,或因为其他非主观原因未列入2020年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的企业,经市大气办核准后,按所属行业最严管控标准执行(不含瞒报、漏报类的管控措施)。






















寿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