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各股室、事业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各股室、事业单位依据职能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于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股室、事业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其他股室、事业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对于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也可向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各股室、事业单位发布有关重大环境预警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重大环境风险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政府信息不得发布。
第五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事业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股室、事业单位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事业单位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股室、事业单位书面或口头征求意见。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