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现场检查一般要求
辐射安全现场检查一般要求
现场检查前,应了解被检查单位情况,收集被检查单位环评和许可证资料。
检查执法人员应两人以上,携带辐射监测仪、照相机、录音笔等执法器材。
检查时应首先出示在有效期内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如实记录执法情况,填写核技术应用辐射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表,并要求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如被检查单位人员拒不签字确认,请两位以上参与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现 场 查 看
现场查看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灯等状态标识,放射性废物暂存或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监 督 检 测
为了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防护情况,实地监测放射源包壳和射线装置防护门、铅窗及防护墙外辐射剂量率,或者查看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对辐射剂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43条规定,责令停止辐射工作,在整改期限前完成防护设施整改(一般整改期限为3个月,最迟至10月底)。对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实施强制退役,彻底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资 料 核 查
查看辐射安全许可证原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核实是否持有许可证,场所、设备是否改变或超越许可证许可的范围,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已不再使用的场所是否办理了退役手续。对无证、许可证超范围、超期的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52条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在9月底前办理许可证,逾期未提交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的,应责令停产停业,并予以罚款处理。
认真检查五台账
(放射源使用台账、射线装置台账、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台账、辐射工作人员台账、防护设备及用品台账)
五报告(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报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证书)。
对没有五台账和五报告的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60条规定,提出整改要求,与通过计量认证的个人剂量监测机构签订协议,制定计划逐步完成人员培训、健康体检以及辐射监测工作。逾期未提交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的,应责令停产停业,并予以罚款处理。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内容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第12条
在检查放射源使用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时,结合查看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和收贮备案表等,核实是否有没有向环保部门备案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56条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向市局备案。逾期未备案的,请向市局报告,市局将吊销其许可证。
检查历史上发生的辐射事件或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
闲 置 废 弃 放 射 源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实施强制收贮,消除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核技术应用单位存放有废旧放射源的,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59条规定,责令其将废旧放射源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贮存。逾期未送贮的,请向市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