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公共服务指南】——寿县卫健委公共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18 00:00信息来源:寿县卫健委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1寸证件照3张;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手术并发症对象需提供市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 本人申报;
  2. 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 县卫生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 省、市卫生计生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 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进行回访。
  7. 代理发放机构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七、办理时限

  1. 村级评议:7个工作日
  2. 乡级审核:30个工作日
  3. 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
  4. 县级确认:10个工作日
  5. 信息录入:30个工作日
  6. 信息报送:10个工作日
  7. 每年6月30日前打卡发放。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卫健委办公室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2、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

四、服务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五、服务流程

乡镇直接发放,无需居民申请。

六、服务时限

当年确认,当年发放

七、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电话咨询:0554--4037431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

四、申请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五、申报材料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2)本人及配偶户口簿;

(3)本人及配偶结婚证;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七、办理时限

1、村级评议:7个工作日

2、乡级审核:30个工作日

3、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

4、县级确认:10个工作日

5、信息录入:30个工作日

6、信息报送:10个工作日

7、每年6月30日前打卡发放。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4、人口基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慰藉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计划生育协会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

三、申请条件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

四、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的《安徽省人口基金会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申报表》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死亡证明;

4、户口本、父母身份证;

5、户主一寸照片;

6、本户一卡通账户。

六、服务流程

1、本户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村(居)审核;3、乡镇复核;4、县级初审;5、相关资料上报省人口基金会;6、省资金下拨县;7、县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

当年申报当年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计划生育协会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5、病残儿医学鉴定受理和初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办理地点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四、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病残儿家庭

五、申请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的《病残儿鉴定申请表》;

2、患儿在医院就诊病例、诊断证明等医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

3、母亲与患儿的2寸合影照片1张;

4、市卫生计生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乡(街)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在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县、区级对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查,并进行社会和遗传调查,在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决定(市级鉴定)

七、办理时限

1、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乡(镇)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市卫计委每年组织一次鉴定。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鉴定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3129523

6、生育证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三、办理地点

国投大厦三楼

四、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

五、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报材料

  1. 如实填写的《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2.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3. 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 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5. 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服务流程

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八、办理时限

40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37431

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

四、申请条件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申报材料

(1)如实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六、服务流程

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电话咨询:0554--0374312

8、流动人办理口婚育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三、办理地点国投大厦三楼

 四、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六、咨询方式

县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电话咨询:0554-4037431

9、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3. 《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登记后发放生育服务登记卡,该卡仅作为群众生育子女登记情况的记录,不作为生育子女的合法性依据。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三、办理地点

国投大厦三楼

四、服务对象

初次生育的夫妻

五、申请条件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2)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结婚证;(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4)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户籍的,为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卫健委人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10、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

项目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承办机构

县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计划怀孕夫妇

四、服务条件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2.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五、服务流程

1、携带申请材料到向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计生办进行登记;

2、核实后计生办发放服务卡,居民持服务卡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乡卫生院)免费体检;

3、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将体检结果统一发放到乡镇计生办,乡镇服务所人员通知居民到乡镇领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县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咨询:0554-4029234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办理地点

县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四、服务对象

育龄夫妇

五、服务条件: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服务流程

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主动提供。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咨询:0554-4029234

 

12、健康证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1号令)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二、承办机构

县疾控中心、县医院、县中医医院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四、申请条件

无条件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向承办机构申请→体检→体检合格后发证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 0554-4022175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疾控中心

三、办理地点

县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

四、服务对象

辖区内有业务范围内相关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五、申请条件

有业务范围内相关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六、申报材料

无需材料

七、服务流程

县疾控中心主动提供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函[2008]18号

十、咨询方式 :0554-4122120

 14、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承办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动提供

六、服务时限

15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应收费,政府定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17号)。

八、咨询方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54-4122120

1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南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城乡居民健康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4022175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0~6岁儿童和其他人群预防接种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312952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312952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312952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妇保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计防保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4022175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老年人保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312952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312952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312952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312952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3129523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疾控应急与妇幼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办理地点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4022175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医药健康服务管理规范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皖政〔2016〕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药政与中医药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辖区内居民的0~36个月儿童

四、服务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六、服务流程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主动提供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0554-4022175

16、采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2、《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二、承办机构

县采血点

三、服务对象

18-55周岁的健康市民

四、办理地点

县采血点

五、服务条件

18-55周岁的健康市民

六、服务流程

健康征询-体格检查-初筛检验-血液采集-血液检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17、供血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二、承办机构

县采血点

三、办理地点

县采血点

四、服务对象

全县医疗机构有临床用血需求的病患者

五、申请条件

通过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申请

六、申报材料

临床用血登记表

七、服务流程

用血登记-临床预约-成分制备-血液送往用血机构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医〔2006〕203号)

十、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698

 18、新农合保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第3号

二、承办机构新农合

三、办理地点

四、服务对象

全县参合农民

五、申请条件

1、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报销费用;

2、符合新农合慢性病管理规定的病种。

六、申报材料

1、即时结报医疗机构:携带本人身份证(小孩携带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出院时直接兑付补偿款;

2、县外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①、发票原件(商业保险除外);②、费用清单;③;出院小结;④、患者身份证及存折复印件;

七、服务流程

即时结报医疗机构直接兑付补偿款,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携带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八、办理时限

当月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19、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二、承办机构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

三、办理地点

四、服务对象

全县参合农民

五、申请条件

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报销费用;

六、申报材料

随同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一站式”结算。

七、服务流程

县内、县外即时结报医疗机构直接兑付补偿款;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由合医局审核后,国元保险公司兑付大病保险金。

八、办理时限

当月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20、卫生计生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宣传股与老年健康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条件

五、服务流程

无流程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4-4022175

21、7.11世界人口日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宣传与老年健康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办理地点

国投大厦三楼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22、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二、承办机构

县健委、县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四、办理地点

疾控中心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3120

 23、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第十七条: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所属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办理地点

各医疗机构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24、急救知识普及、急救技能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  120急救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办理地点

120急救中心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2759120

 25、职业健康体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二、承办机构

县卫计委卫生监督所

三、服务对象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四、办理地点

卫生监督所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9243

26、健康体检办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所属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办理地点

各医疗机构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27、医保病人转院办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2.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所属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

四、办理地点

各医疗机构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28、疫苗接种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承办机构

县卫计健委所属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办理地点

各医疗机构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29、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 《疾病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种病情书写规范要求。

二、承办机构

县卫计委所属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办理地点

各医疗机构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30、出生医学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关于使用出生、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第一条: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
  3.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4. 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所属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办理地点

各医疗机构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31、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所属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办理地点

各医疗机构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32、病历复制和查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所属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办理地点

各医疗机构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33、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二、承办机构

县卫健委所属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四、办理地点

各医疗机构

五、服务条件

无条件

六、服务流程

无流程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54-402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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