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寿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寿县中医药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寿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寿县中医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蕊
地址:寿县行政中心三楼西侧
受委托人: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寿县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
地址:寿县城西片区定湖大道东侧
为依法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原卫生部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寿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寿县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委托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寿县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执法事项、权限、权利和责任、期限、其他事项以双方签订生效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一、机构性质
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寿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寿县中医药管理局)是依法成立的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在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职权,是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寿县卫生监督所)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寿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寿县中医药管理局)。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寿县卫生监督所)具有相应的执法人员、执法设备、设施,有职责、有能力进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一)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及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六)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八)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依法开展相应的监督执法工作。
(九)委托期内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新增加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事项。
(十)委托人依法委托的其他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
(一)卫生健康日常监督检查
1.受委托人依法对卫生健康监管事项开展行政检查。
2.受委托人依法对卫生健康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检查。
3.受委托人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设备和场所进行监测。
4.受委托人依法对涉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管事项的投诉、举报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重大投诉、举报件的办理结果,受委托人应当报委托人审定后反馈。
(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受委托人对发现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受理、立案调查。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报委托方备案。
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方调查终结后,向委托方报请法制审核和审批后以委托方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委托人权利和责任
1.委托人有权对受委托人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有权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制止纠正并追究责任。
2.委托人应当支持受委托人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受委托人与有关行政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3.委托人依法对受委托人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委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原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者收回委托。
5.委托人拥有对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最终解释的权利。
五、受委托人权利和责任
1.受委托人应在委托事项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2.受委托人应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执法规范化要求。严格履行法定执法程序,做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3.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行政执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复杂执法事项和行政执法数据等事项。
4.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规范案卷制作和保存,做好执法法制宣传。
六、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三年,自2026年1月8日至2029年1月7日止。
2.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委托;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委托执法的,就相关事项终止委托或签订补充协议。
七、其他事项
1.本行政执法委托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
2.之前发布的委托执法相关规定与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为准。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