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部门文件】——关于规范全县非免疫规划疫苗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分院、有关接种单位,县疾控中心: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款项收支管理,有效保障疫苗质量和及时供应,保障预防接种服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款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3〕124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非免疫规划疫苗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款(疫苗成本)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非免疫规划疫苗货款。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履行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合同约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与疫苗持有人结算并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且开具发票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各预防接种单位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配送完成后,在2个月内要及时将疫苗款支付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收款账户。对前期拖欠疫苗款的单位,务必于2024年3月底前还款40%、6月底前还款70%、9月底前还款100%。
四、非免疫规划疫苗款有关事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于在规定时限,又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结清疫苗款的,县疾控中心实施限制疫苗供应(除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外),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