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2-29 16:10信息来源:寿县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30 行政强制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三类情形的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催告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执行书》报负责人签发。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催告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执行书》报负责人签发。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催告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执行书》报负责人签发。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行政强制 强制消毒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1、催告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执行书》报负责人签发。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行政强制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催告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执行书》报负责人签发。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1、催告阶段责任: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其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的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催告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执法人员提出强制执行初步意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强制决定执行书》报负责人签发。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3、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8、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10、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1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4、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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