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起草情况
一、起草背景
当前,我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尚无统一、有效的造价控制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我县实际,制定了《寿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政府投资条例》;
4、《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5、《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6、《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7、《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印发后,结合《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我县实际,起草了《寿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多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8月6日上午,县政府办再次组织会议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在吸取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寿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8月13日上午县政府陆中洋副县长召集财政、发改、司法、审计、重点中心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会商并进一步修改完善。该《管理办法》已通过司法局法制审查,于8月23日在寿县人民政府网公示。
四、主要内容(简略)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分为6个章节。针对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交易、施工、竣工(交工)验收、监督保障等5个阶段,对全过程控制估算、概算、预算、结算价格等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是明确使用范围,各种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管理内容,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中标价、合同价、施工期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等各环节管理;三是明确部门职责,由住建、发改等部门安排专人,成立“寿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审核专班”负责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监管……
第二章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严格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造价控制,明确建设单位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经济性、实用性负责。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价审专班审核后依规报批。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明确的质量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价审专班进行审查。价审专班审查后,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 交易阶段造价管理
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EPC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应由具备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委托具备编制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其全过程造价管理准确性、完整性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对动态价定额有区间的,应按照政府投资的要求,原则上按区间下限取费。
对合同条款中有关造价事项进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载明,工程计价清单按一般计税方式计价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结算工程款。除约定的情况外,按发票实际载明的价税款予以结算工程款……
第四章 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规范变更程序。明确实施工程变更时相关单位职责。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管,制定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制度、组织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审批工作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实行会审制。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价审专班及有关单位,召开变更审查会议。会审结论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会审结论按不同变更价款额度分级审批
招标工程单项变更总额超过合同价款10%,或单项工程变更超过400万元,且不属于原招标范围,按规定需要招标的,应重新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对编制结果进行审核,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 竣工(交工)验收阶段造价管理
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重大项目由审计部门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并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第六章 监督保障
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问责。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共同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监督管理……
五、意见建议
建议该《管理办法》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