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 气象部门全省公共服务清单 |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通用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行使层级及具体名称 | 备注 | |||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 | |||||
| 1 | 气象部门 | 公众气象预报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统一管理气象预报的制作与发布,逐步提高预报质量;…… 第十二条第一款: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 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三)为社会提供公用性天气预报;……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第一款: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 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省级公众气象预报发布 | 市级公众预报发布 | 县级公众预报发布 | ||
| 2 | 气象部门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
省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 市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 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 ||
| 3 | 气象部门 | 气候资源监测与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的职责:……(二)负责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决策;(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镇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提出气候资源的利用、保护和推广应用的建议。 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
省级范围内气候资源监测与评估 | 市级范围内气候资源监测与评估 | 县级范围内气候资源监测与评估 | ||
| 4 | 气象部门 | 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省级范围内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 市级范围内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 县级范围内开展气象科普活动 | ||
| 5 | 气象部门 | 气候影响评价 | 《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
省级范围内气候趋势预测及气候影响评价 | 市级范围内气候趋势预测及气候影响评价 | 县级范围内气候趋势预测及气候影响评价 | ||
| 6 | 气象部门 | 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检测服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39号)二(一)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组织编制防雷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开展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安全检测和防雷科普宣传等防雷安全公共服务。 | 省级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检测服务 | 市级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检测服务 | 县级公益性单位(场所)防雷检测服务 | ||
| 7 | 气象部门 | 气象资料加工、提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
提供省级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 提供市级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 提供县级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 ||
| 8 | 气象部门 |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2.《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气象服务分为公益气象服务和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公益气象服务由气象主管机构无偿提供。根据用户特定需要提供的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 省级范围内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 市级范围内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 县级范围内专业、专项气象服务 | ||
| 9 | 气象部门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成立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2.《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服务窗口或网上备案系统办理备案。 |
全省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
| 10 | 气象部门 | 外省雷电防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跨省从事检测活动登记(报告)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 | 外省雷电防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跨省从事检测活动登记(报告) | ||||
| 11 | 气象部门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的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 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的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的备案 | |||
| 12 | 气象部门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备案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备案 | ||||
| 13 | 气象部门 | 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备案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 号)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论证机构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 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备案 | ||||
| 14 | 气象部门 | 新建气象台站备案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新建气象台站备案 | ||||
| 15 | 气象部门 | 临时气象观测备案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八条第三款: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临时气象观测备案 | ||||
| 16 | 气象部门 | 涉外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备案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令第4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与气象资料提供方签订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对获得的气象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应当依照协议约定使用。协议应当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涉外气象资料使用协议备案 | ||||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