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5-12-05 16:29信息来源:寿县气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为确保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行政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气象预报、气象预警、气象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等;

(十三)公务员、事业编等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行政机关下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下属单位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行政机关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七条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本机关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信息发布时,严格执行“三审三查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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