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寿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文件
寿招组〔2024〕3号
关于印发《寿县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寿县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寿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2024年9月26日
寿县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双招双引”力度,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双手推动为抓手,充分调动全县上下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淮南市县区(园区)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淮招商组〔2024〕6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园区、县直部门(包括县招商工作队、县重点产业招商专班)及个人等。
第二章 乡镇、园区考核
第三条 乡镇分三类考核。其中一类:寿春镇、刘岗镇、安丰镇、堰口镇、窑口镇、双桥镇、保义镇、三觉镇、炎刘镇;二类:茶庵镇、正阳关镇、大顺镇、板桥镇、迎河镇、丰庄镇、涧沟镇、众兴镇、小甸镇、瓦埠镇、安丰塘镇;三类:双庙集镇、隐贤镇、张李乡、八公山乡、陶店回族乡。园区(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县经开区北区,下同)单独考核。
第四条 “全县招商引资先进乡镇(园区)”评选
(一)全县招商引资先进乡镇
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主要考核“新签约招商项目数、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额、新开工纳统招商项目数、工业招商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四项基础指标和七项质量指标等。
1.新签约招商项目情况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得10分。超额完成的,每多一个投资额3000万元-1亿元的,每个加1分;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每个加2分。新签约项目为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分别再增加1分、2分。
招商引资签约项目终止或签约后18个月内未开工的(视为自然终止),每个项目扣2分。
2.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额情况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得40分。新纳入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库的当年或往年开工项目1亿元-5亿元,每个加5分;5亿元-10亿元,每个加10分;10亿元以上的,每个加15分。其中为沪苏浙地区省外亿元项目,分别再增加2分、3分、5分。
3.招商项目开工纳统情况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得30分。其中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仅指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投资,以统计系统登记内容为准,下同)-1亿元的,每个得10分;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每个得20分;
超额完成的,投资规模500万元-3000万元(仅指设备购置及安装投资)招商项目开工纳统的,每个得2分;
投资规模3000万元-1亿元的,每个得3分;
投资规模1亿元-10亿元的,每个得5分;
投资规模10亿元-20亿元的,每个得8分;
投资规模20亿元-50亿元的,每个得10分;
投资规模50亿元-100亿元的,每个得15分;
投资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每个得20分。
4.工业招商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情况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得20分。超额完成的,资金额每多500万元加1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5.招商项目投产情况
考核年度内,投资规模500万元-3000万元招商项目投产的,每个得0.5分;
投资规模3000万元-1亿元的,每个得1分;
投资规模1亿元-10亿元的,每个得2分;
投资规模10亿元-20亿元的,每个得3分;
投资规模20亿元-50亿元的,每个得4分;
投资规模50亿元-100亿元的,每个得5分;
投资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每个得8分。
6.招商引资企业达效情况
考核年度内应达产的企业(实际达产的企业和按协议约定应达产的企业),根据协议约定的产值、税收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测算,确定达效比。其中,达效比大于90%,加3分;达效比大于80%,加2分;达效比大于70%,加1分。
7.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情况
考核年度内,招商项目(须为近两年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度投产且首次认定为规上工业企业的,每户得0.5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每户得1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10亿元的,每户得2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20亿元的,每户得3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50亿元的,每户得4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每户得5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每户得8分。
8.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情况
考核年度内,招商项目(须为近三年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度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加1分;成功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与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计数),每个加0.2分;成功纳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每个加1分。
9.新增“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情况
考核年度内,招商项目当年度申报成功“省级创新型企业(备案)”“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须为近三年招商引资投产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须为近五年招商引资投产项目)的,分别得1、3、5分。
10.新增上市后备企业情况
考核年度内,招商项目(须为近五年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度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的,每个项目得2分;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每个另加10分;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个另加5分。
11.乡镇标准化厂房(含小微园、乡村振兴基地等)利用情况
厂房利用率大于90%,加3分;厂房利用率大于80%,加2分;厂房利用率大于73%,加1分。
一类乡镇中总得分前五名、二类乡镇中总得分前五名、三类乡镇中总得分前两名的乡镇为“全县招商引资先进乡镇”,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其中一类乡镇:一等奖1名,奖励40万元;二等奖2名,分别奖励30万元;三等奖2名,分别奖励20万元。二类乡镇:一等奖1名,奖励40万元;二等奖2名,分别奖励30万元;三等奖2名,分别奖励20万元。三类乡镇:一等奖1名,奖励4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30万元。
乡镇未完成“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额”的,取消“全县招商引资先进乡镇”评选资格。
(二)全县招商引资先进园区
主要考核“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额、工业招商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开工纳统招商项目数、新开工纳统招商大项目数、新签约招商项目数、新签约项目数(浙江地区)、新签约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数、标准化厂房签约项目数、招商项目投产数、招商引资企业达效比”十项指标(评分细则见附件2)。
新桥国际产业园、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总得分85分以上的为“全县招商引资先进园区”,分别奖励40万元;县经开区北区得分80分以上的为“全县招商引资先进园区”,奖励15万元。
园区未完成“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额、工业招商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开工纳统招商项目数、新开工纳统招商大项目数、新签约招商项目数、新签约项目数(浙江地区)、新签约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数”年度目标任务中任何一项指标的,取消“全县招商引资先进园区”评选资格。
第五条 “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先进乡镇(园区)”评选
按照新入库亿元以上省外当年(往年)项目数权重40%,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权重40%,新入库亿元以上省外当年(往年)项目实际到资额权重20%,计算出各乡镇、园区总得分。
总得分前三名的乡镇为“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先进乡镇”,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总得分第一名的园区为“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先进园区”,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工业招商引资先进乡镇(园区)”评选
按照新纳入固定资产项目库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数权重30%,3000万元以上工业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权重50%,3000万元以上工业招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率权重20%,计算出各乡镇、园区总得分。
总得分前三名的乡镇为“工业招商引资先进乡镇”,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总得分第一名的园区为“工业招商引资先进园区”,奖励20万元。
第三章 县招商工作队(重点产业招商专班)考核
第七条 “县优秀招商工作队”评选
主要考核招商项目实绩、基础工作等(评分细则见附件3)。
县招商工作队完成签约任务视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总得分前十名的工作队为“县优秀招商工作队”。一等奖1名,奖励8万元;二等奖4名,分别奖励7万元;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6万元。
第八条 “县优秀重点产业招商专班”评选
主要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签约情况、项目开工情况、基础工作等(评分细则见附件4)。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总得分前五名的县重点产业招商专班,为“县优秀重点产业招商专班”,一等奖1名,奖励4万元;二等奖2名,分别奖励3万元;三等奖2名,分别奖励2万元。
第四章 县直单位考核
第九条 “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主要考核项目签约、项目开工情况、当年新入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库项目数和招商引资基础工作等(评分细则见附件5)。
总得分前20名的县直单位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9名,分别奖励8万元;三等奖10名,分别奖励6万元。
第十条 “优质服务单位”评选
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县直单位(含垂直单位),评选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15个,为“全县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分别奖励4万元。
第五章 突出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 乡镇(园区)、县直单位、招商工作队、重点产业招商专班引进投资规模10亿元(仅指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投资)以上制造业大项目,投产达效后获得市突出贡献奖励的,且该乡镇(园区)、县直单位、招商工作队、重点产业招商专班当年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根据投资规模给予“突出贡献奖励”:投资规模10亿元-2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重点产业招商专班奖励15万元);20亿元-5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重点产业招商专班奖励20万元);50亿元-100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200万元(重点产业招商专班奖励25万元);100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00万元(重点产业招商专班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内,六大新兴产业开工纳统项目中,每个产业内投资规模最大且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为“县重大招商项目”。对获得“县重大招商项目”的乡镇、园区、县直单位、招商工作队、重点产业招商专班,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乡镇完成“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额”,园区完成“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额、工业招商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开工纳统招商项目数、新开工纳统招商大项目数、新签约招商项目数、新签约项目数(浙江地区)、新签约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数”年度目标任务的,从中推荐参加“寿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评选。
(二)乡镇未完成“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额”,园区未完成“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额、工业招商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开工纳统招商项目数、新开工纳统招商大项目数、新签约招商项目数、新签约项目数(浙江地区)、新签约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数”的年度目标任务中任一项指标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三)获“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优质服务单位”的,从中推荐参加“寿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评选。
(四)未完成任务的县招商工作队成员单位、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重点产业招商专班,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推荐
在乡镇(园区)、县直单位、县重点产业招商专班等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人员中,推荐参加“寿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五条 其他激励措施
(一)对招商引资实绩突出的公职人员(科级及以下人员),给予记功。其中,统计系统备案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工业大项目,按规范合同签约(含约束条款)并开工纳统的,公务员记三等功(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记功);统计系统备案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工业大项目,按规范合同签约(含约束条款)并开工纳统的,给予嘉奖;以上项目当年实现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统计系统备案固定资产投资10%。
(二)把招商引资工作实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招商人员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政策,激发招商工作热情。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县财政为每个县招商工作队每年安排19万元工作经费、每个重点产业招商专班每年安排3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外出招商的差旅费、招商引资宣传、招商活动开展、客商接待和项目服务等。县招商工作队、县重点产业招商专班工作经费分别由牵头单位、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管理和安排。
第十七条 全县招商引资先进乡镇(园区)、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先进乡镇(园区)、工业招商引资先进乡镇(园区)、县优秀招商工作队、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县优秀重点产业招商专班、县优质服务单位、县重大招商项目等奖励资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向招商有功人员倾斜,不得平均发放。以上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入绩效奖金年度考核奖中统筹兑现。
第八章 考核实施
第十八条 考核对象为乡镇(园区)的,由乡镇(园区)负责申报,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填报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乡镇(园区)根据当年招商引资情况,填报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报至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如系属地变更项目或项目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按年终考核时项目所在地填报。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报送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时,需附送相关项目材料,主要有:项目立项(备案)证明、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单、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环境评价、土地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投资者证明、统计入库证明等资料。
(三)新签约项目、开工项目和资金的确认。新签约项目需提供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等佐证资料,每月审核。新开工项目和资金的确认,按照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资金统计和新开工招商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审核确认。省外项目和资金确认按照省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确认数据为准。
(四)申报突出贡献奖励,需提供项目立项(备案)证明、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转账单、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环境评价、土地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投资者证明、统计入库证明等资料,单独申报。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为县招商工作队、县直单位、县重点产业招商专班的,按下列要求申报:
(一)县招商工作队的考核。由牵头单位报送洽谈、签约、开工项目情况,招商活动开展情况,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评定。
(二)县直单位的考核。由县直单位报送洽谈、签约、开工项目情况,招商活动开展情况,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评定。
(三)县重点产业招商专班的考核。由各专班报送洽谈、签约、开工项目情况,招商活动开展情况,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评定。
第二十条 寿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人选以及对招商引资实绩突出的公职人员的其他激励措施,由所在部门推荐,按程序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县委办(目标办)、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实施。年度考核结果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招商项目开工纳统、新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情况由县发改委牵头负责考核,招商项目投产情况由县工信局会同县发改委负责考核,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情况、达效比由县工信局负责考核,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由县科技局负责考核,新增上市后备企业情况由县财政局负责考核,乡镇标准化厂房利用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考核。各考核责任单位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将乡镇(园区)的相关数据报县招商中心汇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没有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县直单位(含垂直单位),取得招商引资成果,享受同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引进1个农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折算为1个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数,计入县招商工作队实绩。对成功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具备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县直单位按照新签约1个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计入当年该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实绩;乡镇按照该企业在我县实现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按照每完成10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以下)折成1000万元的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额计入当年该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实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以完税证明为准)。将乡镇土地增减挂项目与省外亿元项目资金任务结合,每完成100亩(不包括100亩以下项目)土地增减挂项目折成1000万元的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以省市批复文件为准,只用于当年招商引资考核)。
第二十五条 乡镇、园区和县直部门之间可以联合招商。单体协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下同)以下的项目,招商单位只能为一家。单体协议投资额1亿元至1.5亿元的项目,招商单位不超过2家。单体协议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项目,招商单位不超过3家。县直部门牵头引进的开工项目,可与落户地开工项目考核共享。当年签约后18个自然月内开工的项目,其开工项目个数、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库项目个数纳入牵头单位招商实绩。
第二十六条 继续实行利益共享机制。对乡镇引进落户园区的项目,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招商到位资金等,园区、乡镇各按100%、50%的比例计入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实绩。落户新桥国际产业园的项目实现税收地方实际收益部分的40%划入乡镇财政(落户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的项目,由园区与乡镇协商办理)。同时,按落户项目实际用地面积10%的比例,奖励乡镇相应的土地指标(可由乡镇自愿,县政府有偿收回)。规上企业入库数当年考核实绩由乡镇和园区共享。
第二十七条 申报考核应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送年度招商引资情况登记表及相关项目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八条 在招商引资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乡镇(园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表
2.园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3.县招商工作队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4.县重点产业招商专班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5.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1
乡镇(园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表
类别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引进亿元以上省外项目资金 额(亿元) |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招商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亿元) |
新开工纳统工业招商项目数 |
新入库亿元以上省外项目 个数 |
新签约项目个数 |
投 产 数 |
|||||
新开工纳统3000万以上招商项目 个数 |
新开工纳统亿元以上招商项目个数 |
其中,新开工纳统3亿元以上招商项目个数 |
亿元以上工业项目 个数 |
新签约项目数(浙江地区) |
新签约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数 |
全年标准化厂房入驻签约项目个数 |
|||||||
乡镇 |
1 |
寿春镇 |
2 |
0.5 |
1 |
1 |
|
1 |
1 |
|
|
|
|
2 |
刘岗镇 |
2 |
0.5 |
1 |
1 |
|
1 |
1 |
|
|
|
|
|
3 |
安丰镇 |
2 |
0.5 |
1 |
1 |
|
1 |
1 |
|
|
|
|
|
4 |
堰口镇 |
2 |
0.5 |
1 |
1 |
|
1 |
1 |
|
|
|
|
|
5 |
窑口镇 |
2 |
0.5 |
1 |
1 |
|
1 |
1 |
|
|
|
|
|
6 |
双桥镇 |
2 |
0.5 |
1 |
1 |
|
1 |
1 |
|
|
|
|
|
7 |
保义镇 |
2 |
0.5 |
1 |
1 |
|
1 |
1 |
|
|
|
|
|
8 |
三觉镇 |
2 |
0.5 |
1 |
1 |
|
1 |
1 |
|
|
|
|
|
9 |
炎刘镇 |
2 |
0.5 |
1 |
1 |
|
1 |
1 |
|
|
|
|
|
10 |
茶庵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11 |
正阳关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12 |
大顺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13 |
板桥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14 |
迎河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15 |
丰庄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16 |
涧沟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17 |
众兴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18 |
小甸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19 |
瓦埠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20 |
安丰塘镇 |
1.2 |
0.45 |
1 |
1 |
|
1 |
1 |
|
|
|
|
|
21 |
双庙集镇 |
1 |
0.4 |
1 |
1 |
|
1 |
1 |
|
|
|
|
|
22 |
隐贤镇 |
1 |
0.4 |
1 |
1 |
|
1 |
1 |
|
|
|
|
|
23 |
张李乡 |
1 |
0.4 |
1 |
1 |
|
1 |
1 |
|
|
|
|
|
24 |
八公山乡 |
0.7 |
0.4 |
1 |
1 |
|
1 |
1 |
|
|
|
|
|
25 |
陶店回族乡 |
0.7 |
0.4 |
1 |
1 |
|
1 |
1 |
|
|
|
|
|
园区 |
1 |
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 |
60 |
25.85 |
|
35 (浙江地区7个) |
7 |
30 (沪苏浙地区 20个) |
35(其中50亿元、100亿元以上项目分别1个、1个) |
18 |
40
|
30 |
30(新能源汽车投产 25个) |
2 |
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 管委会 |
30 |
18.8 |
|
15 (浙江地区3个) |
3 |
20 (沪苏浙地区 15个) |
20(其中20亿元、50亿元以上项目分别1个、 1个) |
10 |
28
|
20 |
20(新能源汽车投产 15个) |
|
3 |
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北部管理服务中心 |
10.4 |
7.9 |
|
10 (浙江地区1个) |
1 |
10 (沪苏浙地区5个) |
10 |
7 |
|
20 |
10 |
|
合计 |
136 |
64 |
25 |
85 |
11 |
85 |
90 |
35 |
68 |
70 |
60 |
备注:1.乡镇新签约2个5000万以上工业项目视为新签约1个亿元以上工业项目。
2.大项目为总投资3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3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和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附件2
园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 |
序 号 |
考核指标 |
权重 |
评分方法 |
引进省外亿元以上项目 资金额 (30分) |
1 |
当年到位 资金总额 |
20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
2 |
新入库项目数 |
10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1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
|
新开工纳统 招商项目数 (30分) |
3 |
新开工亿元以上 纳统工业项目数 |
20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
4 |
新开工纳统招商大项目数 |
10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得1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
新签约项目数 (10分) |
5 |
签约招商项目数量(含标准化厂房、 浙江地区) |
10 |
完成招商项目签约年度目标任务得1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新签约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项目数 (10分) |
6 |
签约项目数量 |
10 |
完成招商项目签约年度任务得10分;签约项目数每增加1个加1分;每少于目标任务1个扣1分,扣完为止。 |
工业招商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15分) |
7 |
工业招商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总量 |
15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15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
招商项目投产数(5分) |
8 |
投产项目数 |
5 |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5分。 |
加减分 |
9 |
新增入省库项目 |
- |
新增纳入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库的当年或往年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 |
10 |
签约重大工业招商 项目 |
- |
投资规模20亿元的,每个加5分;投资规模50亿元的,每个加10分;投资规模100亿元的,每个加20分。 |
|
11 |
新增开工纳统招商 项目 |
- |
新增投资规模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仅指设备购置及安装投资,以统计系统登记内容为准,下同)的,每个加0.5分; 新增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仅指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投资,下同)-1亿元的,每个得1分; 新增投资规模1亿元-10亿元的,每个加2分; 新增投资规模10亿元-20亿元的,每个加3分; 新增投资规模20亿元-50亿元的,每个加4分; 新增投资规模50亿元-100亿元的,每个加5分; 新增投资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每个加8分。 |
|
12 |
新增投产项目 |
- |
超额完成的,投资规模500万元-3000万元招商项目投产的,每个得0.5分;投资规模3000万元-1亿元的,每个得1分;投资规模1亿元-10亿元的,每个得2分;投资规模10亿元-20亿元的,每个得3分;投资规模20亿元-50亿元的,每个得4分;投资规模50亿元-100亿元的,每个得5分;投资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每个得8分。 |
|
13 |
规上工业企业 |
- |
考核年度内,招商项目投产且首次认定为规上工业企业的,每户得0.5分; 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每户加1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10亿元的,每户加2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20亿元的,每户加3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50亿元的,每户加4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每户加5分;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每户加8分。 |
|
14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
- |
考核年度内,招商项目(须为近三年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加1分;成功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与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计数),每个加0.2分;成功纳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每个加1分。 |
|
15 |
“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 |
- |
考核年度内,招商项目申报成功“省级创新型企业(备案)”“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须为近三年招商引资投产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须为近五年招商引资投产项目)的,分别得1、3、5分。 |
|
16 |
上市后备企业 |
- |
考核年度内,招商项目(须为近五年招商引资项目)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的,每个项目得2分;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每个另加10分;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每个另加5分。 |
|
17 |
招商引资企业达效 情况 |
- |
考核年度内达产的规上企业,根据协议约定的产值、税收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测算,确定达效比。其中,达效比大于90%,加3分;达效比大于80%,加2分;达效比大于70%,加1分。 |
附件3
县招商工作队招商引资工作
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得分标准 |
招商工作实绩 (80分) |
1 |
签约项目个数 |
20 |
完成签约任务的得2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2 |
开工纳统项目 个数 |
30 |
新开工纳统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得15分; 新开工纳统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得30分。 |
|
3 |
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
20 |
根据全县工作队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基数,以贡献度按比例得分。 |
|
4 |
新入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库项目数 |
10 |
当年新纳入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库的工业项目1个,得10分。 |
|
基础 工作 (20分) |
5 |
外出招商 |
5 |
全年外出招商不少于12次,少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6 |
拜访企业 |
5 |
年度拜访企业不少于20家,少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
|
7 |
信息报送 |
5 |
及时准确报送招商工作动态及信息,提供有价值信息不少于10条,有1次报送不及时或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8 |
邀请客商 来寿考察 |
5 |
全年邀请有明确投资意向客商来寿考察5批次,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加减分 |
9 |
新增开工纳统 项目 |
- |
新增开工纳统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每个加8分;新增开工纳统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每个加10分;新增开工纳统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每个加15分;新增开工纳统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每个加20分。 新增开工纳统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每个加8分。 |
10 |
新增纳入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库 项目 |
- |
新增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纳入省外项目库的当年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新增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纳入省外项目库的当年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加10分;新增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纳入省外项目库的当年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加15分;新增10亿元以上纳入省外项目库的当年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加20分。 |
|
11 |
超额引进 项目签约 |
- |
在完成年度签约任务的基础上,每超额引进1个总投资1-3亿元项目,加3分;引进3-5亿元项目,加5分;引进10-15亿元项目,加8分;引进15-50亿元项目,加10分;引进50亿元以上项目,加15分。其中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分别再增加1分、2分、3分、5分、10分。 |
|
12 |
引进项目开工 |
- |
具备开工条件,应开工未开工的招商引资项目,经核实,出现一例减2分。 |
备注:1.加分项只计算牵头单位。 2.纯房地产项目除外。3.表格中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4.县招商工作队成员单位外出次数累计计算。
附件4
县重点产业招商专班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 注 |
1 |
年度目标 任务 |
40分 |
引荐招商 项目签约 总数 |
完成任务得4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得分。 |
县招商专班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当年须签约4个亿元以上工业项目。 |
2 |
引荐项目 签约情况 |
20分 |
签约项目质量 |
新签约1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其他产业项目,得5分;新签约1个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1-3亿元、3-10亿元、10以上工业项目的,分别得5分、10分、15分、20分。 |
|
3 |
引荐项目 开工情况 |
20分 |
项目开工 推进情况 |
新签约项目中有1个项目完成工商注册得5分;完成土地摘牌得分8分;开工建设的得10分;竣工验收合格得20分。入驻标准化厂房项目,工厂装修得5分,设备进场场得10分,投产2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
4 |
基础工作 |
20分 |
驻点招商 (5分) |
驻点招商时间平均每月不少于20天,少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
|
拜访企业 (5分) |
年度拜访企业不少于100家,少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
|
|||
客商来寿考察 (4分) |
年度促成相关企业来寿考察不少于12批次,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
按时准确报送招商工作动态及信息 (4分) |
每周提供线索1条以上,有1次招商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完整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
寿县招商环境推介PPT讲解(3分) |
熟练讲解PPT得3分,未按要求完成的,给予减分。 |
|
|||
5 |
加减分 |
- |
超额引进 项目签约 |
完成年度签约任务的基础上,超出部分每个签约项目加10分,其中属于对应重点产业招商项目再增加5分。 |
|
- |
虚报、伪造外出招商信息和考核项目 |
一经查实,每个扣减5分 |
|
||
- |
引进项目开工 |
具备开工条件,应开工未开工的招商引资项目,经核实,出现一例减2分。 |
|
附件5
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得分标准 |
招商工作 实绩 (70分) |
1 |
项目签约 |
20 |
签约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得10分;签约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牵头单位得20分,联合单位得10分(不重复计算)。 |
2 |
项目开工纳统 |
35 |
新开工纳统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得15分; 新开工纳统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得15分。 新开工纳统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得20分; 新开工纳统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得25分; 新开工纳统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得35分。 |
|
3 |
当年新入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库项目数 |
15 |
当年新入库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项目得5分,新入库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得10分,新入库5亿元以上得15分。 |
|
基础 工作 (30分) |
4 |
外出招商 |
15 |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全年外出招商不少于6次,少1次扣3分,扣完为止。 |
5 |
拜访企业 |
5 |
单位年度拜访企业不少于10家,少1家扣1分,扣完为止。 |
|
6 |
信息报送 |
5 |
按月准确报送招商工作动态及信息,提供有价值信息不少于5条,有1次报送不及时或不完整的扣3分,扣完为止。 |
|
7 |
邀请客商 来寿考察 |
5 |
全年邀请有明确投资意向客商来寿考察3批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接待,少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
|
加减分 |
8 |
新增新开工 项目 |
- |
每新增开工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加4分; 每新增开工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加6分;每新增开工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加8分;每新增开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加10分;每新增开工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每个项目加15分。 每新增开工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其他项目,每个项目加4分;每新增开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其他项目,每个项目加10分;每新增开工20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每个项目加15分。 |
9 |
新增纳入亿元以上省外项目库项目 |
- |
每新增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纳入省外项目库的当年(往年)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加5分;每新增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纳入省外项目库的当年(往年)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加10分;每新增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纳入省外项目库的当年(往年)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加12分;每新增10亿元以上纳入省外项目库的当年(往年)开工项目,每个项目加15分。 |
|
10 |
超额引进 项目签约 |
- |
新增引进1个总投资1-10亿元、10-30亿元、30-50亿元、50-80亿元、80-100亿元、100亿元以上项目,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5分、6分;其中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分别再增加1分、2分、3分、4分、5分、6分;项目签约后12个月内开工纳统的,每个再加3分。 |
|
11 |
虚报、伪造招商信息的,经查实的 |
- |
每条减5分。 |
|
12 |
引进项目开工 |
- |
具备开工条件,应开工未开工的招商引资项目,经核实,出现一例减2分。 |
备注:1、项目落地只计算牵头单位。2、加分项只计算牵头单位。 3、纯房地产项目除外。4.表格中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寿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印发
考核激励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