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结果】城管局2026年1月30日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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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人(自然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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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寿)城罚决字〔2025〕第11号 |
戚*霞违法建设案 |
戚*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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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于2001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规划手续在寿县寿春镇税务巷口4楼401室擅自建设朝南平台10米*2.21米,面积22.1平方米彩钢瓦顶的雨搭和朝北平台3.3米*2.4米一面塑钢窗墙体、彩钢瓦顶,面积7.92平米的简易建筑物,总面积共计30.02平方米。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其他-限期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
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建设的朝南平台10米*2.21米,面积22.1平方米彩钢瓦顶的雨搭和朝北平台3.3米*2.4米,一面塑钢窗墙体,彩钢瓦顶的,面积7.92平方米的简易建筑物,总面积共计30.02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
寿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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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淮(寿)城罚决字〔2025〕第12号 |
孙*兵违法建设案 |
孙*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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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于2000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审批规划手续在寿县寿春镇税务巷口4楼402室擅自在朝南平台建设①东西3.4米、南北2米,面积6.8平方米,②东西3.5米、南北3.16米,面积11.06平方米,朝北平台建设③东西4.5米,南北2.4米,面积10.8平方米,总面积共计28.66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建筑物。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其他-限期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
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朝南平台建设①东西3.4米、南北2米,面积6.8平方米,②东西3.5米、南北3.16米,面积11.06平方米,朝北平台建设③东西4.5米,南北2.4米,面积10.8平方米,面积共计28.66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寿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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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