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导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28 10:16信息来源:寿县城市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打造有序、整洁、靓丽、安全、文明的市容环境,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施设置适用本导则。本导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安徽省、淮南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广告设施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设立、安装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园、广场、绿地、河道等户外场地(所)。(二)房屋、桥梁、道路、地下通道、报刊亭、公交站场、电子通信杆线、地名标志物、电话亭等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设置的各类落地式广告设施。(三)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实物模型等。(四)公交车、出租车、渡船、旅游客船、公共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广告单面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者任一边边长超过4米(招牌除外),或者连续设置相同类型广告5个以上的。

    第四条  招牌设施的设置,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的内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或其规范化简称的单位名牌。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标准、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和招牌空间。(二)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亮化城市景观的效果。(三)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四)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五)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第六条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情形(一)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设控制地带以内的。(二)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岗亭、道路隔离栏、护栏围栏、人行天桥、铁路桥、绿篱绿地、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墙)。(三)违章建筑、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四)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筑(构)物或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屋顶和外立面的,或者非住宅建筑物屋顶的。(五)除商场、超市等商业建筑自有广告位外,其他建筑不得设置大型墙体广告设施。(六)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设置楼顶实体广告设施或跨越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位置。(七)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八)建筑(构)物玻璃幕墙、观光电梯和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以及影响消防安全。(九)城区内采用高立柱方式设置广告的。(十)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公路空间。(十一)车辆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十二)在建(构)筑物立面采取悬挂、张贴、喷绘、涂写方式设置的。(十三)利用电杆、灯杆影响市容整洁的。(十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十五)坡屋顶(各种风格的装饰顶)建筑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十六)在行政办公区域、医院、学校周边开展促销、展销、店庆等商业性宣传活动。公益性活动要严格控制审批,并按要求设置简易宣传形式,未经批准不得设置音响、礼炮、鼓乐等易产生噪音的宣传形式。(十七)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一)大型高立柱广告原则上设置两面,高立柱顶端距地面≤18m,广告牌牌面高度≤6m,牌面宽度≤18m,广告牌内侧的边缘距桥梁≥50m,距公路≥25m。(二)在城市道(公)路交叉口距道路边缘30m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三)高15层(含15层)建筑物,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广告,不得设置楼顶板式广告牌。(四)高15层以下的建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广告牌底部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外露;广告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按以下要求设置:4层(含4层)以下,广告牌高度≤4m;4层至8层(含8层),广告牌高度≤6m;8层至14层(含14层),广告牌高度≤8m。(五)高层(高度<90m)和超高层(高度≥90m)建筑物裙楼二楼以上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要求设置:裙楼高度>12m时,广告牌高度≤6m;裙楼高度<12m时,广告牌高度≤4m。(六)墙面广告高度≤建筑物墙体顶线,宽度≤建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0.3m。(七)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3m,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0.3m。(八)以大楼冠名的建(构)筑物可在建(构)筑物顶部或立面采用单体字设置1处名称标识,应采用镂空形式,超过60m的不予设置(其他独立整体楼栋原则上不予设置,确需设置的经现场勘查后确定设置1处)。(九)施工工地通常利用实体围墙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临时广告,确需利用围挡设施设置的,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超出工地红线范围,围挡设置高度应符合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可参考《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导则》执行,同时确保围挡结构安全,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并确保1/3版面做公益宣传,期满后自行拆除。(十)利用公交站亭设置广告设施,须同时配备候车凳、雨阳蓬(宽度不得小于1.5m)。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台广告数量,可参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不应另行设置,单个广告牌高≤1.5m,宽≤3.5m。公交候车亭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十一)公交车车身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内容简洁,主题鲜明;出租车车顶设置灯箱标识广告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使用跳闪、滚动、眩目光源,车身及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其他车辆一般不得在车身设置经营性商业广告,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务车辆可在车门、车身设置单位名称、标识或企业自身代理产品宣传,必须文字规范、内容健康、色彩和谐。(十二)路名牌广告应设置在人行道站卧石内侧大于0.2 m小于0.5m处,面向道路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m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m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m。(十三)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各类公益指示标识)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并两面设置,不得一面空白。(十四)小型立杆式广告,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2㎡,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m。(十五)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十六)空中移动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必须符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等管理规定。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设施上。(十七)灯杆原则上不得设置任何商业广告。重大节庆氛围营造利用灯杆悬挂本市(县)形象宣传的灯杆旗,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以下标准设置:飘旗设置(即三角固定一角放开),旗面为高级针织涤纶布料及以上材质,固定架由不锈钢杆(两侧顶端设不锈钢空心球)、不锈钢卡扣、防护塑料皮套及双面胶带等构成,禁止使用铁丝捆扎。飘旗为每杆两面设置,旗面规格为高3.0 m,宽0.8m ,灯杆两侧对称垂直地面悬挂,框架牢固稳定,旗面没有歪斜皱褶,塑料卡扣连接处间距合理,没有断裂。悬挂高度为飘旗下沿距地面高度为3.0m以上。灯杆硬板旗旗面为高精喷绘画面,四周框架为镀锌方管,固定架为不锈钢卡扣、防护塑料皮套等构成,禁止使用铁丝捆扎。灯杆硬板旗为每杆两面设置,旗面规格为:高2.1m,宽0.8m。灯杆两侧对称垂直地面悬挂,框架牢固稳定,旗面没有歪斜皱褶。悬挂高度为硬旗下沿距地面高度为3.0m以上。

    第八条  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设置要求(一)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实行总量控制。主要设置在城市公共广场、商业街区内广场或者步行街的适当位置,同一处建筑物(群)只允许设置一块户外电子显示屏。(二)禁止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三)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不得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四)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站台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五)除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六)在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上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

    第九条  单透贴膜、布幅广告限重大节庆、重要活动、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事件、新(在)建商业建筑招商、招聘等,允许依附于高层建筑主体墙面或玻璃幕墙临时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其他情况禁止依附于高层建筑主体墙面或玻璃幕墙设置。

    第十条  临时性广告原则上只允许周末、节假日批准设置,严防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应搭设舞台、礼炮、音响、鼓乐、游乐设施等,易产生噪音的宣传形式。鼓励举办方(商户)在确保安全、不侵占他人利益、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开发新形势、创造新“网红”、引领新风尚设置临时性宣传,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开业庆典等活动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全市重大活动设置的公益广告宣传,设置期限截至活动结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安全、有序、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要求设置,设置期限应当与许可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后立即将其拆除。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质量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经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履行审图程序,以确保设置安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有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并在牌面右下角适宜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及联系方式。(一)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48:2003)。(二)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3m,水平净距≥1.5m。(三)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0.5m。(四)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30mA,在潮湿环境恶劣场所为10mA。位置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从配电盘引出的电线应穿钢管保护,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就近的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五)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在施工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性检测,并在使用2年后,从第3年开始每年3月底前进行安全性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在检测结束后1个月内报所在县区(管委会)城管局备案,并存档备查。(六)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结构现场检测:构件垂直度、钢材截面尺寸、焊接质量、连接螺栓、连接部位牢固度等;2.结构防腐检测:构件锈蚀情况、涂层厚度等;3.基础现场检测:基础配筋、地锚螺栓、基础混凝土强度等;4.电气现场检测:配电箱,灯具,电缆,防雷接地电阻值;5.遇大风、雷雨雪等天气或地震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性检测。(七)经安全性检测,对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立即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对存在缺陷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拆除。(八)在高层建筑楼顶设置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一)霓虹灯广告,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二)喷绘广告,应保证画面的清洁、完整。喷绘画面每6个月清理一次,每年至少更换一次。对画面污垢、破损影响市容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三)灯箱广告,设置在公交站亭等公共设施上的至少每周清理一次,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等部位的每3个月清理一次。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规定户外广告设置须有亮化设施,并符合管理、照明相关规定。(一)关于光源的规定1.广告不得以闪烁的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3.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提倡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照明形式;商业企业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4.楼体点光源广告仅允许设置于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及综合建筑的商业部分,且禁止在22:00至早晨8:00期间开启。(二)关于户外广告亮度及色彩的规定1、商业街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如下:广告被照面面积(平方米) 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2.其他地区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应参照上表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3.当广告画面颜色总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用偏冷色光照明。(三)常用户外广告照明规定1.灯箱广告照明(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且不得大于2。(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3)为保证足够亮度,应使荧光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2倍左右。2.外打灯广告照明(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3)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4)设置在楼顶的外打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他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
                                     第三章  店面招牌设施设置
    第十四条  店面招牌设施设置要求(一)设置店面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位于道路交岔路口,岔路口,岔路口,两侧均开设店面入口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店面设置规格、材质、颜色一致的招牌。(二)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外挑尺寸应当一致。(三)沿街店面招牌限一楼门楣上方与二楼窗户下线之间设置。(四)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店面的招牌,必须符合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的要求。(五)高层住宅(公寓)、写字楼、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经营场所的2层、3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1块招牌,3层以上外墙面原则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招牌。对于在建筑物底层设有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当在建筑6层以下外墙上适当位置整体规范、集中设置,也可集中设置在落地式招牌上。(六)建筑物顶部原则上不应设置招牌设施,特殊需要,只能采用单体字设置,不得做实体底板,单体字与其朝向的楼面距离,不得小于招牌标志的高度,且每幢建筑物只能设置一个设施名称。(七)店面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内容仅限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单位名称、标识,不得含有经营范围和发布其他商业信息。驻淮银行、通讯、商场、酒店及国际品牌专卖店等企业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制作。(八)设置店面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九)建筑(构)物店面符合招牌设施设置位置条件的,可采用一代多审批模式,有设置需求的大型或全国连锁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名义,将多家分店设施设置需求“打包”申请,一次申请,多店使用。(十)使用LOGO图案,应获得注册证书,采用加盟连锁店应有授权书或加盟书。

    第十五条  店面招牌高度一般不超过3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30厘米。独家经营的独立建筑物设置招牌设施,在不改变外立面规划用途的同时,可采取与建筑物整体相协调的个性化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设置在主次干道的店面招牌文字要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并配置夜景光源,保证夜间亮化。

    第十七条  沿街商户设置电子门楣,只允许设置在门头下方,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高度≤0.4米,驻淮银行、通讯、商场、酒店及国际品牌专卖店等大型企业电子门楣高度≤0.55米。

    第十八条  繁华商业街道店面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第十九条  超出门面招牌设置规定的各类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一律视同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纳入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寿县、凤台县、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导则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导则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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