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结果】城管局2024年4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序号 |
文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人(自然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淮(寿)城罚决字〔2024〕第01号 |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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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会 |
寿县淮河行蓄洪区2019-2021年居民迁建双桥镇马荒安置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极大,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 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处人民币拾玖万元整(¥19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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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寿)城罚决字〔2024〕第15号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寿县金楚都不锈钢制品销售部 |
靳恩永 |
寿县金楚都不锈钢制品销售部于2024年3月25日在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北侧寿县金楚都不锈钢制品销售部店门前未经批准擅自堆放钢材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曾于2023年12月7日对寿县金楚都不锈钢制品销售部占道堆放钢材物料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处罚金贰佰元。2024年3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其再次占道堆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同时向其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寿县金楚都不锈钢制品销售部负责人于2024年3月26日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寿县金楚都不锈钢制品销售部负责人靳恩永没有到本机关接受询问调查,且其店门前仍然堆放有钢材物料。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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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淮(寿)城罚决字〔2023〕第17号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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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全章 |
该户于2003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位于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北侧,康居路西侧,原织布厂家属区的建筑物共计三处处,面积76.07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六十四条规定 |
限7日自行拆除76.0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 |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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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淮(寿)城罚决字〔2024〕第10号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弃土)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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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强 |
高强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份在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健康路与科技大道交口向西200米南侧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成分为工程弃土,体量为600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警告;罚款 |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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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淮(寿)城罚决字〔2024〕第02号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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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琼 |
经现场调查,2021年11月17日下年15时10分许,在寿春环球港C区建设工地西门钢筋加工区西侧施工临时道路上,在起吊钢筋作业时,钢筋工刘亮绑好钢丝绳后,未立即离开吊装半径区域,且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被晃动的钢筋打击后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县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钱琼作为项目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生产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实施项目生产安全管理,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本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直按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153项的规定 |
处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的罚款 |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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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淮(寿)城罚决字〔2024〕第03号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职责 |
淮南硕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陈磊 |
经现场调查,2021年11月17日下午15时10分许,在寿春环球港C区建设工地西门钢筋加工区西侧施工临时道路上,在起吊钢筋作业时,钢筋工刘亮绑好钢丝绳后,未立即离开吊装半径区域,且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被晃动的钢筋打击后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县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淮南硕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督促事故监理部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淮实施监理,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吊装作业行为,导致本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132项的规定 |
处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的罚款 |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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