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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72 |
其他权力 |
监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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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1、受理责任:受理报送验收的项目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验收或者不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
2、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做出验收决定的; |
?4、送达责任:送达验收结论。 |
3、不严格验收,导致绿化建设秩序破坏,影响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
?5、事后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5、发生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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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73 |
其他权力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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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备案登记;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备案结论。 |
3.不按照规定实施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市场秩序。 |
4、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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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74 |
其他权力 |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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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备案登记; |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备案结论。 |
3.不按照规定实施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垃圾处置市场秩序。 |
4、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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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