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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62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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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力。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县政府申请责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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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由城管部门强制执行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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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3.因违法实施强制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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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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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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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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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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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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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3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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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力。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县政府申请责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3.执行责任:由城管部门强制执行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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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3.因违法实施强制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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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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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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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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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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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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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4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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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在复查中发现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等相关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
3.决定和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查封行为的; |
4.解除责任:依法处理恢复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3.因违法实施查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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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查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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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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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依法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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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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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5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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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力。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县政府申请责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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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责任:由城管部门强制执行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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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3.因违法实施强制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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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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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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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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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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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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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6 |
行政强制 |
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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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1.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在复查中发现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等相关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
3.决定和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查封行为的; |
4.解除责任:依法处理恢复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3.因违法实施查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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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查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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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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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依法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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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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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1.审查责任:城管部门在复查中发现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等相关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五)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2.告知责任:城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3.决定和实施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查封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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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责任:依法处理恢复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3.因违法实施查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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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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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查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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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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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依法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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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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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8 |
行政强制 |
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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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力。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县政府申请责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
2.《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执行责任:由城管部门强制执行 |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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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3.因违法实施强制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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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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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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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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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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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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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