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5-03-02 16:36信息来源: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69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4、表彰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 行政奖励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4、表彰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受理的;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5.在审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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