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征收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71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需要实地考察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 1、无法定依据征收的; | |||||
3、决定环节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缴款书。 | 2、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3、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款物的; | |||||
5、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 ||||||
6、其他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