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事项目录分表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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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组织强制拆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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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暂扣违反《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经营物品和实施工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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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代履行和查封扣押 (环保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施工扬尘、服务油烟、露天烧烤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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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查封(封存)、扣押(扣留)违法物品和查封违法场所(工商管理公共场所无证经营方面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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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水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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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监管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食药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