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关于征求《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为促进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我局组织起草了《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通过信函、电话、电子信箱(sxcgjbgs@126.com)等方式,并注明“《寿县智慧有桩共享电动自行车建设实施方案》反馈意见”。我们将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
1.通讯地址:寿县寿春镇东大街寿县城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232200
2.联系人:陈龙(sxcgjbgs@126.com)
3.联系电话:0554-3123289
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5日
附:征求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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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收集至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保洁、运输等费用)。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发改委会同县城管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发改委和市城管局备案。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进行价格成本监审。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缴费单位自行申报、委托代收和委托代征等征收方式。
第八条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收取。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具体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吨;
2.非居民用水0.20元/吨,其中:工业用水月用水量小于3千吨(含)的部分0.2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3千吨小于5千吨(含)的部分0.1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5千吨小于1万吨(含)的部分0.05元/吨、月用水量大于1万吨的部分免征;
3.特种用水0.15元/吨。
随水征收垃圾处理费项目,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
(二)将生活垃圾自行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置点的,免收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只计征集中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 做好相关特殊群体减免工作。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每户每月可向供水企业申请享受0.75元的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一)县税务局与委托的代征单位签订《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协议》,做到规范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代征手续费按照5%的标准,每年根据代征单位实际代征入库数额,由县税务局提请县财政局、县城管局集中审核并按年拨付给代征单位。
(四)县财政、审计、发改、城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县发改委会同县城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和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寿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