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为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监督员作用,促进政务公开快速发展, 我局制发《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一、监督员的聘任
(一) 政务公开监督员由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聘任,颁发《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每个单位原则上聘任政务公开监督员1人,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出现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另聘。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原则上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离退休干部、机关单位、新闻单位、企业代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群众中产生。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要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经常深入群众,了解和体察民情,倾听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 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本辖区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的政策和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上级有关政务公开的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有关政策和精神开展监督工作;
(四)有权参与本辖区本单位组织召开的政务公开会议,了解具体的工作部署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查阅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档案资料,并根据查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履行监督工作中,要权要求本辖区本单位提供配合做好监督工作。
三、 监督方式
(一)通过接受本辖区本单位的群众投诉,积极收集政务公开监督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明察暗访收集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参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会议、查阅政务公开资料,或直接感受等方式收集监督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意见和建议采取电子邮箱、信函、面谈等形式,向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也可直接向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四、 保障措施
(一)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系制度,加强与本单位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系和沟通,积极邀请监督员参加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及时向监督员反馈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和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对监督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要做好登记、转办和反馈等工作。对监督意见和建议要分类整理,明确重点,及时整改落实;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告知有关具体情况。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监督员进行通报。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要坚持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开展监督工作;不得持《政务公开监督员聘书》从事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与的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聘请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本局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聘请单位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局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应当参加。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经费纳入本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顾问费(诉讼费)在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局政策法规股报请本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