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征求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拟制的决策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二条 承办单位采取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征求相关街道、部门、本局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座谈会。
决策方案初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于会前送达与会代表。
第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重大事项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听证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承办单位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
(三)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承办单位应当提前7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听证参加人的数量和条件;
(四)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单位根据听证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采取公示方法征求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