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寿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函意见反馈

发布时间:2020-09-07 09:33信息来源: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单位

回复意见

1

安丰塘镇

无意见

2

炎刘镇

无意见

3

三觉镇

无意见

4

大顺镇

无意见

5

涧沟镇

无意见

6

双桥镇

无意见

7

张李乡

无意见

8

双庙集镇

垃圾回收利用、垃圾分类处理应先行

9

小甸镇

无意见

10

保义镇

无意见

11

隐贤镇

无意见

12

安丰镇

无意见

13

刘岗镇

无意见

14

陶店回族乡

无意见

15

堰口镇

无意见

16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无意见

17

新桥产业园

1.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前期利用广播、电视、一封信等方式广泛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工作;2.分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前期应在乡镇街道开展试点工作,后逐步向农村推广;3.各级各部门应齐抓共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大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处罚力度;4.将新桥国际产业园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全县试点范围统一实施。

18

县发改委

无意见

19

团县委

无意见

20

县委组织部

无意见

21

县委宣传部

无意见

22

县委老干部局

无意见

23

县教体局

无意见

24

县科技局

无意见

25

县住建局

因小区物业主管部门为县房产管理中心,建议将P10第11项牵头单位改为“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P10第9项建议配合部门修改为“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P10第8项小区内生活垃圾该由“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配合,我局对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分类督促。

26

县交通运输局

无意见

27

县文旅局

无意见

28

县卫健委

关于《实施方案》第四项“职责分工”第4条“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分类垃圾设置点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县卫生健康委仅对医疗废弃物(医用垃圾)有监督管理职能,对生活垃圾没有监管权限。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故本方案中县卫健委对城市生活垃圾各分类垃圾设置点监督管理无规可循,执法检查无法可依,请县城管局删除此条。

2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意见

30

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无意见

31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无意见

32

县供销社

无意见

33

县总工会

无意见

34

县妇联

无意见

35

县经信局

无意见

36

县公安局

无意见

37

县财政局

无意见

38

县民政局

无意见

39

县水利局

无意见


单  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县委宣传部

无意见

采纳

县城管局

无意见

采纳

县卫健委

无意见

采纳

县应急局

无意见

采纳

县消防大队

无意见

采纳

县经信局

无意见

采纳

县生态环境分局

无意见

采纳

县公安局

无意见

采纳

县教体局

无意见

采纳

县住建局

建议将《意见》第六项第一款第二段“县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服务的责任”,改为“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服务的责任”。

采纳

县财政局

建议将《实施方案》第六项工作经费“党政机关、教育单位生活垃圾试点经费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商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统筹解决;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经费由承担试点任务的县财政承担;其他的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修改为“党政机关、教育单位、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经费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采纳

寿春镇

无意见

采纳

堰口镇

无意见

采纳

政府办

无意见

采纳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无意见

采纳

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建议将《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段“县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服务的责任,将垃圾分类服务内容、标准纳入物业管理等有关服务合同,并指导业主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改为“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服务的责任,将垃圾分类服务内容、标准纳入物业管理等有关服务合同,并引导业主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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