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装参考】规范着装,文明执法!(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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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着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整体形象,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打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所属执法人员(含镇街、管区、功能区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第三条 在工作时间,执法人员通常着执勤服;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时着常服。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辞职、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等情况时制服按相关规定上交。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尤其是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非工作时间或特殊情况着便装。女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装。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服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衬衣扎于裤内,不得在制服外穿便服,不得佩戴执法标志以外、与执法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首饰等。
(二)夏短袖制服及长袖制服,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及外勤,下摆扎入裤内,内穿单色背心且不得高于第一个衣扣。
(三)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及冬茄克式执勤服,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及外勤。穿着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时内穿制式衬衣系领带;穿着冬茄克式执勤服时,内衣领不得外露且颜色与执勤服颜色保持一致。
(四)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与制服配套的帽徽、肩章、胸徽、号牌、领花等标志标识必须佩戴齐全,标志标识不得混戴,着制式皮鞋或黑色皮鞋,系配发内腰带。
(五)执法人员着装时,应保持制式服装整洁,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除工作需要或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执法人员不得纹身、染彩发,执法时不得赤脚或者赤脚穿鞋、穿拖鞋;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发、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
(七)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公务需要外不得进入酒店、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八)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票据和《行政执法证》。
(九)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要仪表端庄、举止规范、精神饱满,执外勤时人员服装必须统一;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十)重大活动执法保障,或需设置固定岗、形象岗执法保障,执法人员需统一穿着反光背心。
(十一)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徽、号牌、领花等,不得变卖、赠送、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他人。
第七条 除在办公区域、宿舍或其他不适宜戴大檐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大檐帽。
(一)带帽时帽檐与眉同高,帽饰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二)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大檐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大檐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八条 除执行任务需要外,统一换装时间由局办公室根据气候变化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纠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综合执法局及各镇街(管区、功能区)中队协理人员着装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明执法、纪律作风是执法人的生命线
一支有凝聚力、战斗力、执行力的队伍
必定是作风过硬的队伍
着力打造一支
“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规范”
的执法队伍
履行好为城市发展和服务百姓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