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审计局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06 15:20信息来源:寿县审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为使办理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关于办理提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要充分尊重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三)分类办理的原则。各承办股室要认真分析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办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协委员的要求。

(四)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股室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办理程序

(一)交办。收到上级部门转来的建议、提案后,按内容发到各有关股室,由各股室负责人签收。

(二)承办

  1、接到提案后,办公室先将建议、提案登记、编号,送领导阅示后,按内容分发到各有关股室,由各股室负责人签收;

  2、各承办股室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审核。各承办股室给政协委员的书面答复,应由其股室负责人审稿后,交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答复

  1、由法规股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委员,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部门。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

  2、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表明: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3、对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委员。

(五)复查。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股室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政协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六)总结。在提案办理结束后,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

(七)归档。各承办股室应将办结后的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三、办理制度

(一)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提案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进行严格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二)督办检查制度。办公室对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等职责,及时掌握各承办股室的办理工作情况。

(三)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加强同政协委员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政协委员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征询反馈制度。在寄发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政协委员有意见的,应同其见面商议(即“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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