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乡村旅游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旅游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乡村旅游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寿县乡村旅游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寿县文化和旅游局 寿县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
寿县乡村旅游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旅游扶贫资金管理,提高乡村旅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寿县财政局 寿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寿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49号)、《寿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寿政办〔2018〕6号)和《寿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6﹞2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乡村旅游扶贫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下达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乡村旅游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旅游扶贫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乡村旅游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县级乡村旅游专项扶贫资金从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的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需要和当年文化旅游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安排一定规模的乡村旅游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乡村旅游扶贫任务相匹配。
第四条 乡村旅游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乡村旅游扶贫重点贫困村和贫困户。
上级财政下达的旅游扶贫专项资金有明确实施项目的,按上级下达的资金用途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指向,与县财政安排的乡村旅游扶贫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乡村旅游扶贫资金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初步分配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文化旅游部门在安排乡村旅游扶贫资金时,主动与县扶贫、财政部门会商。安排用于乡村旅游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乡村旅游扶贫资金,都要按照扶贫资金管理要求纳入扶贫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乡村旅游扶贫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乡村旅游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乡村旅游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八个一”项目建设、提升;
(二)乡村旅游扶贫兑现奖补奖金;
(三)省、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限定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乡村旅游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企业担保金。
(九)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进一步拓宽乡村旅游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旅游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文化旅游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根据我县乡村旅游扶贫工作计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局党组审定后落实。
第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经审定后的资金整合方案和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批准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根据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有关乡镇和部门。
第十条 乡村旅游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严格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招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制度体系,落实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和乡镇之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乡村旅游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全县乡村旅游扶贫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乡村旅游专项资金投入,严格乡村旅游扶贫资金监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地乡村旅游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加强对乡村旅游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要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乡村旅游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做好乡村旅游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额度的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四条 乡村旅游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商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县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乡村旅游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内容,绩效评价结果是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乡村旅游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各乡镇滞留一年以上的乡村旅游扶贫资金,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商县财政局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乡村旅游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比例较大的乡镇,县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等部门在分配下一年度乡村旅游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给予一定扣减。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乡村旅游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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