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寿)文综罚字〔2025〕02号
当事人:梁鸿儒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号码3713********0813
负责人:/
住所:山东省平邑县柏林镇洪河村310号
2025年06月25日16时51分,寿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磊、田国,到达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信达华宇阳光湖樾37地块商业街24幢306号商铺的空港荟会所,向现场负责人梁鸿儒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梁鸿儒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在该场所收银台发现2025年06月24日开房单2张,空港荟开业大酬宾宣传单1份。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梁鸿儒打开收银台电脑,发现2025年06月24日该场所实际收费金额为6504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检查于17时15分结束。
06月26日,我局立案调查。同日向梁鸿儒下达编号为(寿)文综调字〔2025〕02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
06月27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梁鸿儒进行调查询问。梁鸿儒承认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寿)文综检字〔2025〕0625165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
2、2025年06月24日空港荟开房单照片2张;
3、空港荟开业大酬宾宣传单照片1份;
4、现场取证照片6张;
5、当事人梁鸿儒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当事人梁鸿儒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梁鸿儒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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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年06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梁鸿儒送达了编号为(寿)文综罚告字〔2025〕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25年07月0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依法责令当事人梁鸿儒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现依法对当事人梁鸿儒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65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或寿县寿春镇棋盘街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5年07月0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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