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寿)文综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010069573603XL(1-6)
法定代表人:熊寿丽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幸福路与桃花潭跳交口中国网谷物联网科
技产业园5号楼5层A507室
根据《安徽省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办单》(第2025.06号)交办案件,2025年05月21日10时10分,寿县文旅局执法人员王磊(12070121010)、成冰(12070121016)联合县文保中心工作人员,到达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古城墙通淝门向东约350米处的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处。执法人员在向项目经理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交办案件核查。经查,该公司正在进行的工程为“寿县古城内环路电力电缆提升改造项目”,但该公司未按照县文保中心“严禁对城墙本体开挖”的要求,擅自将古城墙内侧斜坡夯土挖开深约15厘米、宽约20厘米、长约15米的浅沟,用于铺设电缆,然后用草皮覆盖。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同时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检查于10时30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安徽省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办单》(第2025.06号)1份;
2、寿县文物保护中心《关于〈寿县古城内环路电力电缆提升改造项目〉的回复函》1份;
3、编号为(寿)文综检(勘)字〔2025〕05211010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
4、现场取证照片4张;
5、2025年05月23日,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凤海受法人代表熊寿丽委托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没有提出异议;
6、《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委托书、法人代表熊寿丽身份证、项目经理陈凤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2025年0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寿)文综罚告字〔2025〕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截止2025年05月27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内容)综上,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安徽昊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寿县寿春镇棋盘街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或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5年05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