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02 15:19信息来源:寿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4年8月20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利用工作。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在继续推动非遗工坊(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建设,加强非遗保护,促进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并要求省级文旅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制定本地区非遗工坊认定办法。2022年,我厅根据文旅部部署要求,在认真总结非遗扶贫经验的基础上开展非遗工坊认定工作,共认定36家省级非遗工坊。工坊的设立,有效推动非遗保护传承、促进就业增收,成为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平台,同时为《办法》的起草积累了丰富经验,打下扎实基础。

  二、起草目的

  一是规范我省非遗工坊的管理运营,促进非遗可持续性发展。二是探索非遗保护有效机制,吸收社会力量参与传承传播。三是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动非遗传承体验场所良性发展,营造全社会参与、关注、共享非遗的良好氛围,助力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

  三、起草过程

    20241月—4月,厅非遗处、省非遗保护中心赴省内相关市调研非遗工坊建设工作。

    2024422日—23日,厅领导带队,厅非遗处、省非遗保护中心专程赴浙江调研当地非遗工坊建设相关工作。

    20245月初,启动《办法》起草工作,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主动对接联合发文事宜,并初步取得相关处室同意。

    2024529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发函征求意见,并收到反馈建议。

    202463日,厅非遗处、省非遗保护中心就厅局反馈建议进行专题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

    2024613日,向各市、直管县(市)局发函征求意见;617日—26日,在厅官方网站挂网征求公众意见(无意见反馈)。

    2024628日,就各市、直管县(市)局反馈意见进行专题讨论,进一步调整完善《办法》内容。

    202473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原省文化厅副厅长、副研究员唐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一级调研员戴晓龙,省非遗保护中心保护部主任王广宝进行论证,形成《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送审稿)》。

    2024711日,厅政策法规处给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安徽省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20240801日,《办法》经厅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

    2024820日,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名义联合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政策依据、主体宗旨、适用范围、具体目标。第二章申报与认定,规定了方法程序和具体要求,对非遗工坊的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第三章建设与管理,对抓建非遗工坊与常态化管理进行了明确,确保各项措施有法可依、有序推进。第四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非遗工坊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为持续推进省级非遗工坊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政策咨询: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联系电话:0551-6299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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