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文综罚字〔2024〕10号(寿县毛毛虫网吧)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寿)文综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寿县毛毛虫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41521200039)
法定代表人:梁涛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蔡路景润中央城金街
根据寿县公安局《函》(寿公函〔2024〕62号)通报寿县毛毛虫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2024年07月29日16时20分,寿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田国(12070121013)、徐中山(12070121007),到达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蔡路景润中央城金街的寿县毛毛虫网吧,向现场负责人肖玲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移交案件核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且亮证经营。执法人员依据公安部门对涉及的2名未成年人的讯问笔录,对07月23日2名未成年人上网的152、153号机进行现场进行勘查,现场负责人肖玲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予以确认。寿县毛毛虫网吧店长肖玲在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逐一签字确认。该场所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同时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违规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寿县公安局《函》(寿公函〔2024〕62号)、寿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各1份。
2、编号为(寿)文综检字〔2024〕07291620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
3、寿春派出所对寿县毛毛虫网吧店长讯问笔录1份、两名未成年人的讯问笔录2份;
4、新城派出所现场取证照片2张,寿县文旅局取证照片4张;
5、2024年07月31日,寿县毛毛虫网吧店长肖玲受法人代表梁涛委托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没有提出异议;
6、《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店长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2、《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三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08月0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寿)文综罚告字〔2024〕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以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截止2024年08月0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内容)综上,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寿县毛毛虫网吧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100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寿县寿春镇棋盘街寿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或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4年08月07日
皖公网安备 34042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