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0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皖文旅发〔2021〕81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六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
寿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安部门 |
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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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涂德轩 联系电话: 4108034 主要负责人:
填报说明:1、表格由证明材料的索要部门填写,必须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
2、证明名称:根据上级部门梳理情况,统一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3、设定依据:必须为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写明上位法依据外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
4、办理指南:索要部门要与开具部门充分沟通,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所需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