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寿)文综罚字〔2023〕010号

发布时间:2023-08-23 15:22信息来源:寿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

 

(寿)文综罚字〔2023〕010号

 

当事人: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341521160028

法定代表人:谢同兵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南门外春申广场南20米

2023年06月06日21时05分,寿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田国(12070121013)、徐中山(12070121007)到达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南门外春申广场南20米的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日常巡查。经查,该场所经营期间证照齐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当事人无法提供。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同时要求该场所立即整改。检查于21时35分结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寿)文综检字〔2023〕06062105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取证照片4张;

3、2023年06月09日,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杨月磊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没有提出异议;

4、《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9条: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06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寿)文综罚告字〔2023〕00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给予责令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截止2023年06月1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内容)综上,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寿县楚韵名人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城投大厦一楼寿县农商银行政务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或淮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06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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