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目录分表(2022年版)(含依据、条件等信息)

发布时间:2023-05-17 11:09信息来源:寿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寿县文化和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大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予受理的、不转报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违规初审,造成文物流失的;
5、在初审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予受理的、不转报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违规初审,造成文物流失的;
5、在初审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予受理的、不转报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违规初审,造成文物流失的;
5、在初审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21年3月23日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第二十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 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86项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89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9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第3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90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省级广电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改)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92项名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为此:(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五十九条: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予受理的、不转报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违规初审,造成文物流失的;
5、在初审转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告知责任:公安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立案责任:发现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的节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127.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经营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伊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调查阶段: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工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伊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伊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7.执行阶段: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告知责任:公安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5、决定责任:公安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在艺术品经营中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提取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执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的规定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日常巡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及时抽调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情形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进行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听证阶段: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应当组织听证,制作好听证笔录。
6、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3、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日常巡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及时抽调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情形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进行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查处国家、省交办的案件及组织协调县市执法力量查处辖区重大案件及跨县市案件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相关依据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文化部令第51号)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 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 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37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5、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7.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0、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1、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考级内容的;(四)未按规定实行回避;(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对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考级内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实行回避的处罚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任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采集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出发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7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立案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任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采集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1、立案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任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采集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50 行政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立案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任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采集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对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报告的;(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绝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 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保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绝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保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任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采集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5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任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采集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5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主任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采集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的节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出发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日常巡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及时抽调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情形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进行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日常巡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及时抽调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情形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督责任: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进行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5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文化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文化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文化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文化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文化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文化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对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对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四类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对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案情较为复杂的按程序报批。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处罚
对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对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申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指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任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事项。

9.其他法律法规对顶应履行的责任。
7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申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指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任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事项。
9.其他法律法规对顶应履行的责任。
对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对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处罚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处罚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处罚
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处罚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处罚
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对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处罚
对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调查责任:根据检查、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告知听证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力;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处罚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对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对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出发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行机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执法不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予以追究责任
93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出发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9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处罚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出发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95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单位出版单位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99 行政处罚 对扰乱电影秩序和违规放映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广电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禁止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101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1.立案责任:发现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出发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场所违规经营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单位出版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对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单位出版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提取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执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单位出版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单位出版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单位出版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单位出版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单位出版单位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单位出版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104 行政处罚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和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对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
9.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1.立案调查责任:根据检查、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告知听证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力;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1.立案调查责任:根据检查、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告知听证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力;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程序违法等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后果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6、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7、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公布部门:国务院 施行日期: 2017.03.01)
  第四十七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477.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䚘唀䚘唀䚘唀"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113 行政处罚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1.立案调查责任:根据检查、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告知听证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力;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6 行政处罚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1.立案调查责任:根据检查、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告知听证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力;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1.立案调查责任:根据检查、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告知听证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力;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处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必备事项。 6.送达责任: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五十一条。【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未按规定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未按规定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未按规定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对未按规定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1.立案调查责任:根据检查、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告知听证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力;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1.立案调查责任:根据检查、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告知听证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力;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调查责任:根据检查、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告知听证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力;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处罚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或检查等调查笔录,笔录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3.审理责任: 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进行管理。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新闻出版署令第 12 号公布)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立案工作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立案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后及时立案。

2.【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新闻出版署令第 12 号公布)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立案的职能部门或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所属的稽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或检查等调查笔录,笔录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新闻出版署令第 12 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载明违法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及立案、调查取证情况。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送达当事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6.【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新闻出版署令第 12 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主席令第十八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新闻出版署令第 12 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予以公告取缔;(二)责令停止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三)其他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8.【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处罚
对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十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处罚
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立案责任:发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提取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自由裁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制作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力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依法执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出版内容、产业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没收出版物需要销毁的和对于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 年 2 月 4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公布,自 2016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立案的职能部门或者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所属的稽查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 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12 号)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报送的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经过听证的和其他较重大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1.【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调查取证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

6.【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措施处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8-1.【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8-2.【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 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公布)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126 行政处罚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三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四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旅游咨询服务网点的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齐全申请材料的进行转报市旅游局。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造成相关人员不能及时领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发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对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1.立案责任:发现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出发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处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须确定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并建立使用记录。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的内容包括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具体节目名称、相对应的版号、管理人员签名。复制委托书使用记录保存期为两年。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的以及从其他途径移送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对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处罚
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音像制作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第十条“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办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或故意隐瞒案情、拖延不办,贻误案件调查处理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处罚
对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对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对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131 行政处罚 对进口音像制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物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8.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132 行政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日常巡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及时抽调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情形的,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电子出版物初制作单位、出版单位机器委托复制单位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进行监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查处国家、省交办的案件及组织协调县市执法力量查处辖区重大案件及跨县市案件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相关依据   【规章】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对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133 行政处罚 对复制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 《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实行备案管理。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生产和销售后,应分别在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和销售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时间、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数量和销售对象等。
第二十条:从事只读类光盘复制,必须使用蚀刻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的注塑模具。光盘复制单位蚀刻SID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核发SID码;复制单位应于收到核发文件之日起20日内到指定刻码单位进行蚀刻,并在刻码后按有关规定向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报送样盘。 刻码单位应将蚀刻SID码的情况通报新闻出版总署,光盘生产源鉴定机构应将样盘报送情况通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三十一条: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2.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六)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7.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第十条“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办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或故意隐瞒案情、拖延不办,贻误案件调查处理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处罚
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对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135 行政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类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未经批准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136 行政处罚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文书,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案件的处罚决定经过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必备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137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违法线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给予较重处罚和听证案件,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的文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1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调查责任:根据检查、举报等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2.告知听证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力;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8、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2.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3.审查责任: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5.决定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部门门户网站、专门网站公开有关不良经营行为记录。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查处国家、省交办的案件及组织协调县市执法力量查处辖区重大案件及跨县市案件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相关依据  【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341号)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0 行政处罚 对出版单位、印刷或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发行单位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处罚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14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阶段:检查中发现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的;

6.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出版物或其他非法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州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州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对涉跨设区的市新闻出版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州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责任:州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监管责任:对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不符合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的;

6.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3、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3、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3、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个人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组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1、受理举报阶段: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认真受理和办理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其他渠道移交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2、调查阶段: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必要时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3、研究决定阶段: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此而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或单位享有的权利。
5、听证阶段: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应当组织听证,制作好听证笔录。
6、送达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名盖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3、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47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申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指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任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事项。

9.其他法律法规对顶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
149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
15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 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 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151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购物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告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或未能送达及时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且对违法行为未能履行告知、以及对处罚决定未按要求及时送达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对旅行经营者违规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152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53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155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告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或未能送达及时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且对违法行为未能履行告知、以及对处罚决定未按要求及时送达的;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6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签订的旅游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15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对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158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59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有违法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60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对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162 行政处罚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7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68 行政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对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1.立案阶段: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在七个工作日以内。
2.调查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佩戴执法标志,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169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71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旅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172 行政处罚 对导游、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对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处罚
对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处罚
对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处罚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对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73 行政处罚 对违规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174 行政处罚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5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6 行政处罚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导游执业许可、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7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擅自进行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由景区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和调查责任: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告知和听证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审查和决定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规定的相关事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78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二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等歧视内容,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程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处罚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强行出售多项联票、套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处罚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处罚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控告、举报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的处罚
对赌博的处罚
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处罚
183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控告、举报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调查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交通警察应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84 行政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法定设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对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对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对娱对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185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简易程序
1. 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 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31年修正版)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8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18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18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0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禁止情形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未按照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处罚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2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时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使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情况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督促缴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3 行政处罚 对文艺表演团体未变更相关名称等事项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未办理备案等的处罚 对演出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演出经营场所和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194 行政处罚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严重情节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非法资助、赞助,或者非法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或者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5 行政处罚 对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者经营禁止的艺术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处罚
196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10.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1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等腐败行为的;
14.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15.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197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需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32年修正版)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9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报告责任:州文体新广局查处违反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的案件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需进行登记保存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请示报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决定责任:州文体新广局负责人根据报告作出是否予以查封、扣押的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州文体新广部门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5.监管责任: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物品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1.报告责任:州文体新广局查处违反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的案件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确需进行登记保存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请示报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决定责任:州文体新广局负责人根据报告作出是否予以查封、扣押的决定。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本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州文体新广部门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执行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5.监管责任: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物品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第三条: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第七条省文化厅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省的分布情况,组织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行政确认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1.《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第三块面: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其他权力 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备案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1号令) 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03 其他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其他权力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205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其他权力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其他权力 旅游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旅游者电话或书面投诉时,了解记录纠纷经过,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进行书面告知原因。
2.调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经过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的意义,进行疏导。提出调解意见供当事人参考选择。组织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宣布调解结果。
3.结束阶段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进行记录归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投诉方其他解决途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在调解过程中接受旅行社或者游客的馈赠的;
2.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3.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8 其他权力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第一款: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09 其他权力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3号,2015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改,2020年第二次修改)第十条第二款: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申请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其他权力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45号)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其他权力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改)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12 其他权力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二“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第3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5号)规定,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变更名称,开办综合广播、综合频道或变更相关许可事项,须向当地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213 其他权力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70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下放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214 其他权力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215 其他权力 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奖励资金核拨 1.《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教〔2019〕925号)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优秀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等的创作生产和宣传发行等。第八条:省广播电视局每年对专项资金扶持和奖补项目组织申报和评选。拟入选项目需进入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避免多头重复享受。确认通过后,省广播电视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执行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市县广电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2.省广电局历年关于开展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都要求,各级广电部门要组织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将本辖区的申报项目材料汇总上报。
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安徽省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0〕1588号),省财政部门直接将广播电视精品专项资金下达至市、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其他权力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第一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为经过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活动审批”,下放管理。
217 其他权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付费频道设立、终止、变更审核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其他权力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其他权力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订购证明申请表;(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6项:“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
220 其他权力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核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221 其他权力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规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222 其他权力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核转报(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第五条第一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223 其他权力 出版物审读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8号)第三十四条:“坚持随机抽样审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对所辖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内容进行随机抽样审读,对优秀图书要向读者大力推荐;对有问题的图书要及时处理并向上报告;对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汇报,向下打招呼”。

224 其他权力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5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二)负责与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225 其他权力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第三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26 其他权力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27 其他权力 出版物出租经营单位备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其他权力 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3.《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十、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进电影放映数字化作为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和重要措施,加大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推动和管理力度,尤其要积极做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类数字电影院线、数字影院(厅)及农村、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场所的发行放映统计数据要按照全国电影统计规定执行。
229 其他权力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其他权力 新建电影院安装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  新广电发〔2014〕第12号)第二项 第2点: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其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3.《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7月21日影字〔2014〕407号)第二项第5点:电影院安装或换装票务软件后,须通过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完成电影院编码等信息的加载,并向电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第6点:各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收到电影院验收申请后,会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电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并与国家数据平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通过票务软件验收的电影院,出具安装验收确认书;第三项第二款第2点: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对本省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的发放、停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21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内容与审核批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互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3、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4、对审批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5、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更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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