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寿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车辆使用,根据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车辆是指局属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执法执勤用车。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执法执勤车辆要严格按照执法执勤标识统一标准喷涂,实行标志化管理。局属各单位所有执法执勤车辆的配备使用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定人、定车、定责制度,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车辆所在单位负责车辆日常使用运行安全管理,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每辆车确定一名主要驾驶人员负责车辆的使用、车辆年检和日常保养维护。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出车登记台账,执法执勤车辆原则上在县域内使用,如果因工作需要外出实行领导分级审批制度,车辆出县需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车辆出市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车辆使用管理,按照各自工作需要科学规范使用车辆,严禁单位车辆作为日常代步工具,严格定点停放管理,非公务活动严禁出现停放居民小区等现象,如出现以上问题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用车纪律
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安排车辆的定点停放场所(原则上停放在单位内部),非工作时间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国家法定节假日,除保障值班用车外,其余车辆一律由各所在单位安排集中封存。
第八条 严格车辆管理,严禁执法执勤车辆参加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公车私用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执法执勤车辆执行公务时保持车容整洁、标志标识清晰明显,车况良好、证件齐全,车辆所在单位要定期开展车辆使用安全教育。
第十条 车辆驾驶人员驾驶车辆时应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坚持做到每月查询所驾车辆违章情况,违章记录、罚款、扣分等原则上均由车辆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所属车辆按规定参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凡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一律申报保险理赔处理,单位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用。
第四章 车辆运行与维护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一车一档制度,建立车辆档案,车辆档案应记载车辆保养、维修的项目、时间、油耗、费用,车辆用油由车辆所在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合理油耗指标。
第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按要求如实记录车辆行驶里程数,对故意瞒报或损坏里程表,造成油耗指标不准确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查。
第十四条 实行车辆维修报批制。驾驶员应在车辆修理前写出申请,经车辆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后,确需维修经批准后予以修理。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预算不到500元的,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维修预算超过500元不到1000元的,报请局分管领导批准,维修预算超过1000元不到5000元的,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超过5000元的,需上会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因虚报、瞒报、不报或擅自维修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驾驶员以及管理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局机关党委牵头会同局办公室负责车辆规范使用的监督工作,并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寿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