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2025年第4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0 11:39信息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寿政秘〔2025〕249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寿春镇通淝社区、新城社区、周寨社区,安丰镇石集村集体所有土地0.9030公顷(13.545亩)。寿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一)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寿县2025年第4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建设需要。其中一号地块、二号地块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号地块至七号地块拟征收土地目的为陆地水域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九号地块至十二号地块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十四号地块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八号地块和十三号地块共计2个地块拟征收土地为寿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寿县隐贤-安丰路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1年5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范围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四至表》

拟征收土地情况表

面积:公顷

地块编号

坐落位置

拟征收

土地面积

拟征收土地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一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4149

——

——

——

——

二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027

道路

道路

道路

空地

三号地块

寿春镇新城社区

0.0020

空地

沟渠

耕地

耕地

四号地块

寿春镇通淝社区

0.0004

道路

道路

空地

道路

五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300

沟渠

道路

道路

空地

六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308

空地

沟渠

道路

道路

七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108

道路

道路

道路

沟渠

八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026

道路

空地

道路

道路

九号地块

寿春镇通淝社区

0.0040

耕地

耕地

道路

加油站

十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031

空地

道路

道路

空地

寿春镇通淝社区

0.0033

道路

道路

空地

道路

十一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232

空地

空地

道路

道路

十二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095

道路

道路

道路

空地

十三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013

空地

空地

空地

道路

十四号地块

安丰镇石集村

0.3644

道路

安康医院建筑用地边界

道路

坑塘水面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9030公顷(13.545亩),其中:农用地0.8025公顷(含耕地0.4809公顷),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100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见《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面积:公顷

地块编号

坐落位置

面积

其中

农用地

耕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一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4149

0.3795

0.2726

0.0354

 

二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027

0.0027

0.0027

 

 

三号地块

寿春镇新城社区

0.0020

0.0020

0.0020

 

 

四号地块

寿春镇通淝社区

0.0004

0.0004

0.0004

 

 

五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300

0.0300

0.0133

 

 

六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308

0.0308

0.0308

 

 

七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108

0.0108

0.0108

 

 

八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026

0.0026

0.0023

 

 

九号地块

寿春镇通淝社区

0.0040

0.0008

0.0008

0.0032

 

十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031

0.0031

0.0022

 

 

寿春镇通淝社区

0.0033

0.0033

0.0033

 

 

十一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232

0.0232

0.0232

 

 

十二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095

0.0095

0.0095

 

 

十三号地块

寿春镇周寨社区

0.0013

0.0012

0.0000

0.0001

 

十四号地块

安丰镇石集村

0.3644

0.3026

0.1070

0.0618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经安徽中立公鉴房地产资产造价评估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采用征收区片补偿标准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得到评估对象在估价设定用途、权利性质、使用年限、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条件下于估价期日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征收寿春镇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5000元/亩经安徽弘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采用征收区片补偿标准价系数修正法,评估得到评估对象在估价设定用途、权利性质、使用年限、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条件下于估价期日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征收安丰镇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及寿县现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本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根据缴费补贴对象参加的不同基本养老保险险种,以计入个人账户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9760元/人。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寿春镇、周寨社区、新城社区、通淝社区、安丰镇、石集村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寿春镇人民政府、安丰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寿春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朱公新 ,联系方式:0554—4022520)、安丰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江永 ,联系方式:0554—456000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寿春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磊;电话:0554-402202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寿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寿春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6年3月20日

 

 

 

 

 

附件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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