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泵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4 15:10信息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6年1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泵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6〕1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558公顷(26.33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一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村道路,西至农村道路,北至农村道路;二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临叶路,西至农田,北至农田;三号地块东至农村道路,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S323省道;四号地块东至瓦东干渠,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温庄支渠。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7558公顷(26.337亩),其中:农用地1.7537公顷(26.3055亩),含耕地1.5477公顷(23.215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21公顷(0.031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单位:公顷

编号

坐落位置

面积

其中

农用地

耕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一号地块

涧沟镇方圩村14组

0.5567

0.5567

0.5567

 

 

二号地块

丰庄镇五里村村集体

0.2550

0.2550

0.2550

 

 

三号地块

小甸镇双湾村村集体

0.0103

0.0082

 

0.0021

 

小甸镇双湾村四坊组

0.2750

0.2750

0.1381

 

 

小甸镇双湾村郢东组

0.0125

0.0125

0.0097

 

 

小甸镇双湾村郢西组

0.0285

0.0285

0.0282

 

 

小甸镇双湾村油坊组

0.0395

0.0395

0.0087

 

 

四号地块

炎刘镇广岩村温井队

0.5783

0.5783

0.5531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寿县人民政府将组织丰庄镇人民政府、涧沟镇人民政府、小甸镇人民政府、炎刘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由于工程设计范围调整的原因,征收土地面积减少。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征收土地面积和范围等重新核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寿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丰庄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斌华,电话:0554-4355001)、涧沟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吴龙,电话:0554-4377100)、小甸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刘俊山,电话:0554-4770005)、炎刘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李军,电话:0554-4990025)。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寿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会同寿县农业农村局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寿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丰庄镇、五里村,涧沟镇、方圩村、14组,小甸镇、双湾村、四坊组、郢东组、郢西组、油坊组,炎刘镇、广岩村、温井队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磊,联系方式:0554-4022020。

 

附件:附图

 

 

                     2026年1月14日       

 

 

附件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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