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2023年第2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26 10:50信息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5126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淮南市以《关于寿县2023年第2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淮(南)〔20257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6826公顷(190.23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九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科技大道,北至和谐大道;十号地块-1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科技大道,北至和谐大道;十号地块-2东至农田,南至科学路,西至新桥大道,北至科学大道;十三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新桥大道,北至和谐大道;十四号地块东至育才路,南至和谐大道,西至黄楼路,北至兴业大道;二十三号地块东至黄楼路,南至兴业大道,西至丰收大道,北至创业大道;二十四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新桥大道,北至和谐大道;二十八号地块东至黄楼路,南至兴业大道,西至丰收大道,北至创业大道;二十九号地块东至黄楼路,南至兴业大道,西至丰收大道,北至创业大道;三十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新桥大道,北至和谐大道;三十二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新桥大道,北至和谐大道;三十七号地块东至黄楼路,南至兴业大道,西至丰收大道,北至创业大道;三十八号地块东至环城西路,南至空地,西至污水处理厂,北至空地;三十九号地块东至清水塘大道,南至空地,西至郑楼路,北至创业大道。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2.6826公顷(190.239亩),其中:农用地12.5378公顷(188.067亩),含耕地10.5444公顷(158.166亩)。

具体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地块编号

位置(乡镇、村)

总面积

农用地

耕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九号地块

炎刘镇新桥村

0.0135

0.0135

0.0133

0

0

十号地块

炎刘镇圣井村

0.1041

0.1041

0.1041

0

0

炎刘镇新桥村

11.0725

11.0725

9.1427

0

0

十三号地块

炎刘镇新桥村

0.5788

0.5788

0.5561

0

0

十四号地块

炎刘镇炎刘村

0.0692

0.0692

0.0674

0

0

二十三号地块

炎刘镇炎刘村

0.0427

0.0427

0.0081

0

0

二十四号地块

炎刘镇新桥村

0.3215

0.3215

0.3215

0

0

二十八号地块

炎刘镇炎刘村

0.0898

0.0898

0.0898

0

0

二十九号地块

炎刘镇炎刘村

0.0370

0.0370

0.0327

0

0

三十号地块

炎刘镇新桥村

0.0105

0

0

0.0105

0

三十二号地块

炎刘镇新桥村

0.1173

0.1173

0.1173

0

0

三十七号地块

炎刘镇炎刘村

0.0062

0.0062

0.0062

0

0

三十八号地块-1

炎刘镇龙楼村

0.0084

0.0084

0.0084

0

0

炎刘镇石埠村

0.0202

0.0202

0.0202

0

0

三十八号地块-2

炎刘镇龙楼村

0.0262

0.0262

0.0262

0

0

炎刘镇石埠村

0.0231

0.0231

0.0231

0

0

三十八号地块-3

炎刘镇龙楼村

0.0073

0.0073

0.0073

0

0

三十九号地块

刘岗镇陈楼村

0.1343

0

0

0.1343

0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寿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刘岗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寿政秘〔202324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寿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刘岗镇人民政府,地址:寿县炎刘镇,联系方式:0554-4990025;寿县刘岗镇,联系方式:0554-3178223。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寿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寿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寿县炎刘镇龙楼村、炎刘村、圣井村、石埠村、新桥村;刘岗镇陈楼村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寿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锐,联系方式:0554-4990025;寿县刘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郝绵帆,联系方式:0554-3178223

 

 

附件: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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