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2024年第4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寿政秘〔2024〕7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寿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一)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居住用地,共5个地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其中一号地块、二号地块、三号地块属于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四号地块属于居住用地、五号地块属于交通运输用地,以上两个地块均位于经批准的《淮南市寿县九双-双桥路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号:HNSX340422-2021-3)》(淮南土开发〔2021〕6号)确定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淮南市寿县九双-双桥路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号:HNSX340422-2021-3)》(淮南土开发〔2021〕6号)已于2021年5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委托淮南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收土地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一号地块位于寿春镇寿滨村刘圩组;二号地块位于寿春镇寿滨村、九龙民族村塘北组;三号地块位于寿春镇东津村;四号地块东至道路、南至道路、西至农田、北至道路;五号地块位于寿春镇寿滨村。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1905公顷(2.8575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905公顷(2.857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见《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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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坐落位置 |
面积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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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耕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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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地块 |
寿春镇寿滨村刘圩组 |
0.1064 |
0 |
0 |
0.1064 |
0 |
二号地块 |
寿春镇寿滨村 |
0.0820 |
0 |
0 |
0.0820 |
0 |
寿春镇九龙民族村塘北组 |
0.0006 |
0 |
0 |
0.0006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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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地块 |
寿春镇东津村 |
0.0004 |
0 |
0 |
0.0004 |
0 |
四号地块 |
寿春镇寿滨村 |
0.0002 |
0 |
0 |
0.0002 |
0 |
五号地块 |
寿春镇寿滨村 |
0.0009 |
0 |
0 |
0.0009 |
0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寿县人民政府组织寿春镇人民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征收农民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寿春镇寿滨村、九龙民族村、东津村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300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寿春镇、东津村、寿滨村、寿滨村刘圩组、九龙民族村、九龙民族村塘北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寿春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当地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寿春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吕典,电话:0554-4022520)。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寿春镇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补偿登记事项。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磊,电话:0554-402202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寿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寿春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