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2023)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一.行政许可 | 1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2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6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7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8临时用地审批 9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0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11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3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4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16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1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8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19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20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21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22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23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24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25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26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27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5 | 受理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习和思想教育,全面增强各责任阶段责任人员的法规政策把握能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查办力度,形成廉政勤政良好风气; 4、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形成科学高效的职权运作体系; 5、主动公布办事指南和监督电话,加强信访投诉处置,提高监督制约水平,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审查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受理人员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
高 | 局领导 | ||||
送达阶段:工作懈怠,未及时送达文件拖时延时,应明示或公布的信息未履行职责责任。 |
低 | 具办人员 | ||||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 | 低 | 股室负责人 | ||||
二.行政处罚 | 28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29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30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3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32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33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34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35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36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37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38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39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40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41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42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43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4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45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46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47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48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处罚 49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50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51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52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53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5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55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56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57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8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59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6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6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6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6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64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处罚 65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66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67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68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69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70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71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72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73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74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75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76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77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78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79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80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81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82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83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84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85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86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87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88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89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90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91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92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93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94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95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96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97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98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99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100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01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102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103对用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处罚 104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05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06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07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08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09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110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处罚 111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12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13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14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115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116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117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118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119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120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21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122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23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24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25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26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27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128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129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130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处罚 131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132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133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134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135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136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137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138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139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140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141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142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143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144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45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146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147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148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149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150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151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152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153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154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155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56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57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58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处罚 159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160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161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162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163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164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165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66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167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168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169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170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171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172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173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174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175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176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177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78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179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80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81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82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83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184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85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86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187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188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处罚 18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190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91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92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93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94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95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96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97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98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199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200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201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02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03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204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205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206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207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208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209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210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211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212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行为的处罚 213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214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215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216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217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218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19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220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221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222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223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24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225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226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227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28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229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30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231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32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233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234对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捡拾动物卵的处罚 235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236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237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38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239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240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241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242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243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244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245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及三类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246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247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248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49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250对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处罚 251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处罚 252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253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
7 | 立案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应当立案的不予立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立案。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习和思想教育,全面增强各责任阶段责任人员的法规政策把握能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查办力度,形成廉政勤政良好风气; 4、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形成科学高效的职权运作体系; 5、主动公布办事指南和监督电话,加强信访投诉处置,提高监督制约水平,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7、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关系人回避制度; 8、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程序和规范要求; 9、建立违法案件结案审理和结案集体研究制度,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
调查阶段:管理不严格,导致执法程序和规定不能严格落实。徇私牟利,导致调查结果不真实客观。 |
低 | 案件承办人员 |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国土监察执法大队负责人、法规监察股负责人、集体会审人员 | ||||
告知阶段:工作简单粗暴,不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或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低 | 案件承办人员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作出决定。 |
中 |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 ||||
送达阶段:工作懈怠,未及时送达文件拖时延时,应明示或公布的信息未履行职责责任。 |
低 | 案件承办人员 | ||||
执行阶段:在执行处罚过程中发生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腐败行为,不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 高 | 案件承办人员 | ||||
三.行政强制 | 254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255代履行 256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257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258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259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260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61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62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263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264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265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266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67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3 | 收受好处、接受吃请,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
低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习和思想教育,全面增强各责任阶段责任人员的法规政策把握能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查办力度,形成廉政勤政良好风气; 4、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形成科学高效的职权运作体系; 5、主动公布办事指南和监督电话,加强信访投诉处置,提高监督制约水平,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审查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相关负责人 |
使用或者损毁封存、没收财物的。 | 低 | |||||
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 中 | |||||
四.行政裁决 | 268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5 | 受理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习和思想教育,全面增强各责任阶段责任人员的法规政策把握能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查办力度,形成廉政勤政良好风气; 4、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形成科学高效的职权运作体系; 5、主动公布办事指南和监督电话,加强信访投诉处置,提高监督制约水平,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审查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受理人员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作出决定。 | 高 | 局主要领导 | ||||
送达阶段:工作懈怠,未及时送达文件拖时延时,应明示或公布的信息未履行职责责任。 |
低 | 具办人员 | ||||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 | 低 | 受理人员 | ||||
五.行政确认 | 269不动产登记 270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271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272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5 | 受理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习和思想教育,全面增强各责任阶段责任人员的法规政策把握能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查办力度,形成廉政勤政良好风气; 4、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形成科学高效的职权运作体系; 5、主动公布办事指南和监督电话,加强信访投诉处置,提高监督制约水平,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审查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相关负责人 使用或者损毁封存、没收财物的。 低 相关负责人 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中 |
受理人员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股室、中心负责人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作出决定。 | 高 | 分管领导 | ||||
送达阶段:工作懈怠,未及时送达文件拖时延时,应明示或公布的信息未履行职责责任。 | 低 | 具办人员 | ||||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 | 低 | 具办人员 | ||||
六.行政规划 | 273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74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5 | 规划目标确定阶段:规划目标设定不切合实际,随意应付了事。 | 低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习和思想教育,全面增强各责任阶段责任人员的法规政策把握能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查办力度,形成廉政勤政良好风气; 4、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形成科学高效的职权运作体系; 5、主动公布办事指南和监督电话,加强信访投诉处置,提高监督制约水平,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论证和规划起草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审核签发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股室负责人 |
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工作责任心缺失,敷衍应付,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起草规划草案阶段:工作责任心缺失,敷衍应付,规划可操作性与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不相符合 | 中 | 分管局领导 | ||||
审核签发阶段: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 高 | 局主要领导 | ||||
指导实施阶段:后续指导或监督落实不到位,造成无人落实、无人监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等不良后果。 | 低 | 股室负责人 | ||||
七.行政征收 | 275土地复垦费征收 | 2 | 不按规定核算土地复垦费用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习和思想教育,全面增强各责任阶段责任人员的法规政策把握能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查办力度,形成廉政勤政良好风气; 4、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形成科学高效的职权运作体系; 5、主动公布办事指南和监督电话,加强信访投诉处置,提高监督制约水平,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事后监管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具办人员 |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 | 中 | 具办人员 | ||||
八.其他权力 | 27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277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78矿产资源统计 27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80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28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28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283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28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285建设工程验线 286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287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88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289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4 | 受理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习和思想教育,全面增强各责任阶段责任人员的法规政策把握能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查办力度,形成廉政勤政良好风气; 4、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形成科学高效的职权运作体系; 5、主动公布办事指南和监督电话,加强信访投诉处置,提高监督制约水平,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审查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股室负责人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分管领导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作出决定。 | 高 | 局主要领导 | ||||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 | 低 | 股室负责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