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寿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6 00:00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财农改办〔2017〕93号

 

寿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寿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寿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0日 

 

                                          寿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规范、公平、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绩效,根据《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办〔2017〕124号)、《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寿政办〔2016〕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补助我县以及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工作由乡镇政府统筹组织开展,乡镇是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支出责任主体。县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上级资金要求,给予业务指导和资金监管。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和村级投入为基础,严禁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坚持村内户外。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 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办一件、成一件、管长远”,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项目资金要在6月底前全额进入国库支付中心帐户,实行集中管理、分项目核算、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

第六条 奖补资金必须按规定的支付程序支付,必须分项目进行核算,同时要配备专人负责建立一事一议资金核算辅助账(备查账)。

第七条 奖补资金支付流程:

1、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资金指标文件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批复文件,向县政府提出拨款报告。

2、县政府领导签批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指标加载国库集中支付平台。

3、资金使用。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有关单位)提出的资金支付申请,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包括: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批复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审核意见及签字盖章是否齐全等。支付附件资料审核合格后退回项目实施单位,各乡镇(有关单位)凭审核合格后的支付附件资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资金支付乡镇(有关单位)需提供完整资料:专项资金支付申请表、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验收意见书、增减工程量审批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等,各乡镇(有关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开工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将有关资料报县综改办审核,可预付不超过合同金额(计划安排金额)30%的启动资金,工程类预付款需提供的资料有:预付资金审批表、开工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预算、中标通知书、与预付款等额的工程款税务发票等;货物类采购预付款需提供的资料有:预付资金审批表、政府采购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或限额以下项目招标采购资料等。

第九条 项目竣工结算时,各乡镇(有关单位)要按规定从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中预留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使用一年后,无质量缺陷,由项目施工单位填写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表,经乡镇(或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支付施工单位。责任质保期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后质量达到要求的,支付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造成损失的要按照合同追究责任。

第十条 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寿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寿政〔2009〕52号)、《寿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寿政办〔2010〕7号)、《关于修改寿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简易操作暂行办法决定》(寿政〔2014〕27号)以及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的财政奖补资金,全额纳入本级年度预算,并结合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际情况等足额安排本级资金,与上级奖补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第十二条 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奖补资金规模,按照乡镇农业人口、财政状况、贫困村数量、绩效评价结果、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分配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使用本乡镇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要按照村级公益事业实际情况并结合脱贫攻坚要求,合理安排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安全有效地管理使用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乡镇(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寿县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寿政办〔2016〕15号)规定,做好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各乡镇开展一事一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实行乡镇自评和县级统一评价相结合。乡镇自评材料应于当年11月上旬报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或奖励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对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建设进度进行跟踪问效。年度结束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年度一事一议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乡镇绩效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发现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违规使用资金的,督促乡镇及时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依法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第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寿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综改办〔2012〕1号)同时废止。

                                      

                           抄送:淮南市财政局,各乡镇财政所(分局)。                

                                 寿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0日印发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